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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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经仁怀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5

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决策后反馈及评价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反馈及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进行反馈并作出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者修改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社会治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公共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者调整水、气(配气价格)、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方面的收费标准。

(四)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或保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者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

(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

(八)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使用市级财政资金5千万元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有市级财政资金参与的。

(九)需经政府核准且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或者重大经济合同。

(十一)涉及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十二)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

(十三)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八条 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我市建设发展符合的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十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督查局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决策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委督查局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记录或者报告。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督查局要定期不定期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决策作出调整建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仁怀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仁怀市人民政府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若因特殊原因少于30日的需向社会公众说明原因。

第十条 仁怀市人民政府网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和意见反馈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仁怀市人民政府网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设置和规范应用。

第十一条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六条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市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定期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事项范围确定。

第三条 纳入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工作,各乡镇(街道)以及市直各部门决策事项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文字及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决策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的档案归档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其他配合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牵头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档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310日前,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送市政府,经公布后逐项实施。

第十条 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通过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有决策承办单位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图片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应有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二)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承办单位提请公平竞争审查的申请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承办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

(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合法性的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上会的请示;

(二)会议纪要;

(三)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同级党委或人大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入单位相应类别档案中。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同步归档。在决策档案备考表中应标明本卷档案与有关联的特殊载体档案互作参见的情况。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四)实施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续期执行的建议,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对建议的审议及采纳情况;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30日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中,单设类别进行管理,明确档号和归档范围;

(二)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三)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四)使用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按要求填写;

(五)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宜编写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六)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七)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八)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九)其他立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遵义市、仁怀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指引

附 件

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组卷原则和方法、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案卷的编目、装订等。

1.组卷

1.1组卷原则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和案卷的成套、系统,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2组卷要求

案卷内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签章手续完备。

1.3组卷方法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各阶段的文件材料,原则上按照“一事一卷”整理归档。

2.排列

2.1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不同阶段依次排列。

2.2公众参与材料、专家论证材料、风险评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按《仁怀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次序排列。

3.编目

3.1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3.1.1卷内文件材料以卷为单位编写页号,以有效内容的页面为一页。卷内文件各页用阿拉伯数字按排列次序流水编号,一页一号,页号编制在文件正面右上角,反面则编制在文件左上角,但反面空白无记录内容的,不编写页号。

3.1.2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3.2案卷封面编制

3.2.1案卷封面采用内封面形式。

3.2.2案卷封面第一栏为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即案卷形成的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3.2.3案卷封面第二栏为类目名称,统一填写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3.2.4案卷封面第三栏为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案卷题名可直接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文种。

3.2.5案卷封面第四栏为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文件形成的最早和最晚的时间。

3.2.6案卷封面第五栏应当填写件、页,本案卷内的总件数和总页数;保管期限,应填写依照规定划定的保管期限。统一为永久。

3.3卷内目录编制

3.3.1卷内目录应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3.3.2序号:应依次标注卷内文件排列顺序。

3.3.3文号: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3.3.4责任者:是指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3.3.5题名:即文件标题,应填写文件全称,文件没有题名的,应由立卷人根据文件拟定题名。

3.3.6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例:“20230517”代表2023517日。

3.3.7页号:填写卷内每份文件起始之页的编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起止页号。如,最后一件页数为1517,则填写15/17

3.3.8备注:可根据实际填写需注明的情况。

3.4备考表编制

3.4.1卷内备考表

3.4.2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不用填写。

3.4.3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4.4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3.4.5立卷时间:填写立卷的时间。

3.5案卷目录编制

3.5.1全部案卷装订完成后,编制案卷目录并装订成册。

3.5.2案卷目录。

3.5.3序号,填写案卷的流水顺序号。

3.5.4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3.5.5题名、年度、页数、保管期限、备注填写方法同上。

4.装订

4.1卷内文件装订以卷为单位装订。

4.2装订前要剔除易锈金属物,如金属夹子、大头针、回形针。

4.3装订案卷,应当使用装订档案的专用线绳。

备注: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档案及电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入单位相应类别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