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264号)、《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遵市医改办发〔2015〕1号)和《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仁府办发〔2011〕52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要求,稳步提高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将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原在职在编的退休人员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二)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年度补助。
1.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及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等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年度补助报销范围,其中不包含限价材料和床位费的超标自费、体检费用、用血互助金、个体诊所及药店发票(特殊药品已备案的药店发票除外)。
2.公务员年度补助起补线为5000元(含),5000元(不含)以下的不予补助。
3.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报销80%。
4.补助后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助。
5.已故人员自付费用全额补助(不设起补线)。
6.结算时凭当年医疗保障局报销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及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到市医疗保障局审核办理(既往年度费用不予补助)。
(三)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体检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每年(一个自然年度)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最高限额1000元。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体检时间。体检费用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自理;体检费不足1000元的据实计算;当年未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跨年不补。
二、实施时间
政策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