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仁怀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利,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起草了《仁怀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审议后予以印发。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14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联系人:仁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作风效能股,联系电话:0851-22235556,邮箱:rhsyshjj@163.com,传真:0851-22235046。
附件:《仁怀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仁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仁怀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利,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投诉举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市场主体在要素保障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和不公平对待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反映。
第三条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遵循“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贵人服务“四贵四心”内涵。
第二章 受理机关和办理机关
第四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为职责范围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办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办理机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工作。
投诉电话:0851-22235556,传真:0851-22235046
电子邮件:rhsyshjj@163.com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转办、交办、督办投诉举报事项;
(二)办理、转办、交办、督办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事项;
(三)办理、转办、交办、督办市领导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
(四)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其他渠道转来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事项;
(五)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举报事项;
(六)指导、督促、检查仁怀市范围内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工作;
(七)将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营商便利度评价考核。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和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依法公平、公正的核查及处理投诉举报问题。
第三章 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通向社会公布,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实名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应当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投诉举报人采用电话、口头形式提出投诉举报请求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投诉举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投诉举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第四章 投诉举报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投诉举报人依法享有的投诉举报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章 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诉求;
(二)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事项范围。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人员履行职务违反营商环境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三)已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的;
(四)已由本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关处理的;
(五)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六)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已经办结又重复提出的;
(七)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职责范围的。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
(一)初审、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重大、紧急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二)转办、交办、直接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1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转办或交办应当出具转办或交办函。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直接组织办理。
(三)受理、退回。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向其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
(四)调查、答复。对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核实,综合调查核实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调查处理意见。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应于受理之日起15日办结投诉举报事项。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按照交办、督办的时限要求办理。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在以上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送达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书面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向其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对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重大疑难事项,应当报请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研究处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五)复查、复核。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办理机关送达的处理意见不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信访复查、复核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办结、存档。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对投诉举报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办结归档。
第六章 投诉举报事项的督办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发现办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出具督办意见书:
(一)处理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放管服”改革政策规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单位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的投诉举报办理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1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涉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的,由本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办受理机关对办理机关不予采纳督办意见的理由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督促改正的,应当书面提请市人民政府、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委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明确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协助梳理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盲点、堵点、难点、痛点、焦点或隐患、风险问题,及时形成工作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决策参考或送有关单位研究。
第二十一条 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对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对全市涉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台账管理、跟踪督办、案例通报机制。对办理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应当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对典型案例,应当公开通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投诉举报事项的终结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工作终结:
(一)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的;
(二)投诉举报人申请撤回投诉举报的;
(三)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四)投诉举报人不予配合,拒绝提供相关真实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工作中,发现投诉举报事项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及时报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进行组织处理,或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委立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党委政府督查机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一)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泄露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
(六)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定行业的投诉举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仁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