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各有关工作部门:
《苍龙街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19﹞570号)和《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加快我街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强化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调度,成立苍龙街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曹 伟 党工委书记
卢锡勇 党工委副书记 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沙广军 党工委委员 武装部长办事处副主任
唐骏宇 党工委委员 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王元开 党政办负责人
田尚勇 自然资源所所长
王龙旺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陈山猛 城建办主任
吴 敏 林业站副站长
杨 逸 环保站长
易 磊 水务站长
陈坤凤 纪委专职副书记
陈 聪 财政所负责人
各村(居)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所,由沙广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田尚勇、王龙旺负责日常工作。
二、全面调查摸底
(一)调查摸底对象
各村(居)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用地、未办理手续企业用地,不含公路)和农村宅基地(城镇建成区外)。
(二)调查内容
1.农户数,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数据进行调查统计。不在公安提供的户籍人口范围内的即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总宗地数和总宗地面积,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存在的宗地数及面积。摸底期间的面积进行估算,登记时该数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3.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宗地数及面积,调查辖区内已登记发证的宗地数及面积。
4.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宗地数及面积,
5.农村宅基地超面积的宗数,据实调查后进行认定。
6.应登记发证的宗地数及面积,该数据为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数及面积(总宗地数及面积扣除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宗地数及面积,得出应登记发证的宗地数及面积)。
7.已登记发证的宗地数及面积,调查历年来的登记台账和登记档案,真实确定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数,一是有登记档案的,可以确定为已登记发证宗数;二是登记档案遗失,但有登记台账记载、有权利人领证签字的签收薄记载的,可以确定为已登记发证宗数;三是登记档案、台账、签收薄遗失,但农户持有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确定为已登记发证宗数。
8.已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数,该数据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统计。
9.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宗地数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修建房屋的情况,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数为基础,查清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含跨村、跨镇、跨县购买宅基地新建、改建。
(2)违法违规情况,指未经过审批或者是骗取审批修建房屋的宗地,包括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
(3)一户多宅的情况,指一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多宗宅基地的情况,包括出租、转让后又重新修建房屋等情况;
(4)权属争议的情况。根据各村(居)历年来房屋产权纠纷未处理的宗地数进行调查统计。
(三)调查方式
各村(居)利用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成果数据,按图索骥。图斑中没有分户的,调查人员进行分户,在调查记录表后自行增加,编号后+数字进行填写。没有图斑记载而又存在的房屋,自行增加编号进行调查。调查成果需逐级签字盖章上报,参与调查人员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各村(居)要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和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以村为单位分组建立排查台账,按照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项进行地毯式排查。认真完成各类调查表和统计表的填写,建立纸质和电子台账,以村(居)为单位签字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指定专人收集和督促,及时收集各村居统计表进行汇总,2020年10月15日前将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汇总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苍龙自然资源所),同步报送电子台账。苍龙自然资源所负责收集汇总各村(居)数据,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1.前期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本次调查后进行平台录入,不再进行登记,如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才进行调查登记。对已经完成房地一体调查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尽快完成登记。
2.对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征地拆迁中已经征用的宅基地,各村(居)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统计上报,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依法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成立专班推进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面动员全街道干部及村(居)干部,层层压实责任,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苍龙自然资源所和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村(居)业务指导,及时开展培训,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街道纪工委要对各村(居)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重视、填报数据失实、摸底调查推进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沟通对接,确保数据精准。各村(居)要加强与苍龙自然资源所、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政策和业务工作对接,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协同处理,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数据全面、精准。
附件:1.仁怀市农村宅基地调查摸底表
2.仁怀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摸底表
3.仁怀市农村宅基地调查统计表
4.仁怀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统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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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农村宅基地调查摸底表(宅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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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村 组 调查时间: 调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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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调查编号 |
宗地代码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人) |
房屋结构 |
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面积(平方米) |
修建时间 |
是否属本集体成员 |
是否经过审批(审批文号、证书编号) |
审批面积(平方米) |
是否办理登记 |
登记证书编号 |
登记面积 |
是否一户一宅 |
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
是否属政策性修建房 |
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
是否占用耕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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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栏:根据技术单位按乡镇提供的调查编号进行填写,没有标注编号的自行增加在空白表内,上报后由作业单位统一进行编号,跨乡镇的图斑编号做好备注,在一个编号内有多户的,在本编号后增加数字形成新的编号填写在空白表内,如:MJH1001+1,调查时如有新增房屋,编号格式:镇的首字母(大写)+村名+户主姓名;2栏:针对茅台镇、茅坝镇、喜头镇及长岗镇等已进行过确权登记的宗地号进行填写,有的填写,没有的不用填;3、4栏:户主姓名及人口,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簿上的户主和人口为准,不能随意进行分户填写;5栏:房屋结构分为:框架、砖木、砖混、木、土木;6栏.房屋占地面积:包括院坝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摸底估算,精确到平方米;7栏:房屋面积按主体面积估算填写,精确到平方米;8栏:修建时间:据实填写,精确到月份,如:2015.12;9栏.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派生人口填写“是”,其余为“否”;10、11栏:是否经过审批:获得建设用地许可或者乡镇(街道)的批准文件,批准面积照实填写,已办理登记的属于已审批范围;12、13、14栏:是否办理登记、登记证书编号及登记面积:具备土地使用证、登记档案、签收薄记载其中一种的都统计为已登记范围,填写证书编号及登记面积;15栏:是否一户一宅:只有一个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填“是”,填“否”的包括:一户拥有多个宅基地、将原有宅基地转让、出租、赠予他人的按一户多宅,历史遗留继承的除外;16栏: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根据组、村、镇权属纠纷登记情况进行填写;17栏:是否属于政府政策性建房:直接填写地质灾害搬迁、茅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新建、政府性工程建设搬迁等;18、19栏:不用填写;20栏:根据情况及需要备注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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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摸底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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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村 组 调查时间: 调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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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使用者 |
房屋结构 |
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面积(平方米) |
修建时间 |
是否经过审批(审批文号) |
审批面积 |
是否办理登记(登记证书编号) |
登记面积(平方米) |
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
是否占用耕地(基本农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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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栏:建筑物名称,如:**办公楼、**公司、**厂;2栏:使用者填法人代表;3栏:房屋结构分为:框架、砖木、砖混、木、土木;4栏:房屋占地面积:包括院坝及其附属设施用地;5栏:房屋面积按主体面积计算填写,6栏.修建时间:据实填写,精确到月份;7、8栏.是否经过审批:获得建设用地许可或者乡镇(街道)的批准文件,批准面积照实填写;9、10栏:是否办理登记及登记面积:查证是否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用调查,面积按照登记面积填写;11、12栏:不用填写;13栏:根据情况及需要备注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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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农村宅基地调查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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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村(居) 统计时间: 统计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主要领导):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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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名称 |
农户数(户) |
宅基地总数 |
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宅基地 |
已录入调查数据库的宅基地(宗) |
已完成房地一体调查的宅基地 |
超占面积的宅基地 |
应发证的宅基地 |
已登记的宅基地 |
已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宅基地 |
已录入登记数据库的宅基地(宗) |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宗地数(宗)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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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地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数(宗) |
超占面积(平方米) |
宗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合计 |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宗) |
违法违规占地的宅基地(宗) |
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宗) |
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宗) |
不具备登记有条件的其他情形(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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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栏:填写行政区名称,如:**村、**村民组;2栏:农户数,填写行政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数量,该数据已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簿为基础进行统计,不含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数;3、4栏:宅基地总数及面积,指辖区内所有宅基地的数量及面积,统计精确到个位;5、6栏: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及面积,填写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面积,统计精确到个位;7栏:已录入调查数据库的宅基地,该栏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计填写,乡镇街道不用填;8、9栏:已完成房地一体调查的宅基地及面积,有喜头、长岗、茅台、茅坝,九仓的三涨水村及13个移民安置点涉及的乡镇按实际情况填写;10、11栏:超面积宅基地,按照超出实际审批面积和登记面积,即为超面积宅基地;12、13栏:应发证的宅基地及面积,该数据由个行政区域宅基地总数扣除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宗数,含超面积的宅基地宗数,但不含超出的面积;14、15栏:已登记的宅基地,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16、17、18栏:已房地一体统一登记的宅基地及录入情况,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填写;19栏: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宗地数,为20、21、22、23、24栏合计的总宗数;20栏: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照公安户籍户口进行认定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21栏:违法违规占地含超占面积的宅基地超占部分;22栏:一户多宅,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多宗宅基地,含新建住房后旧房未拆除的,违法多修建房屋的,出让、出租原宅基地后又申请新建的等,扣去自己居住的外,多多少就统计多少,出让、出租的按重新修建多少就统计多少填写;23栏: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按组、村、镇权属纠纷登记情况,未处理或者调解的作为此次统计数据;24栏:其他情形,除去以上4种不具备登记条件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情形;25栏:根据情况及需要备注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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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仁怀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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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村 |
统计人员(签字): |
统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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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名称 |
集体建设用地 |
已完成地籍调查 |
已录入调查数据库(宗) |
已完成房地一体调查 |
应发证 |
已发证 |
已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
已录入登记数据库(宗) |
不具备登记条件宗地数(宗)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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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地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宗数(宗) |
面积(平方米) |
合计 |
违法违规占地(宗) |
有权属争议的(宗) |
不具备登记有条件的其他情形(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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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栏:行政区域名称,填写行政区名村,如:**村、**村民组;2、3栏:集体建设用地总数及面积,指辖区内所有集体建设用地的数量及面积,统计面积估算到个位;4、5栏:已完成地籍调查的集体建设用地及面积,填写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及面积,面积估算到个位;6栏:已录入调查数据库的集体建设用地-该栏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计填写,乡镇街道不用填;7、8栏:已完成房地一体调查的宅基地及面积,有喜头、长岗、茅台、茅坝,九仓的三涨水村及13各移民安置点涉及的乡镇按实际情况填写;9、10栏:应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及面积,该数据由个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总数扣除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宗数;11、12栏:已发证记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13、14、15栏:已房地一体统一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录入情况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填写;16栏: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宗地数,为17、18、19栏情况的合计宗数;17栏:违法违规占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用地有批准文件的不作违法统计;18栏: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按组、村、镇权属纠纷登记情况,未处理或者调解的作为此次统计数据;19栏:其他情形,除去以上2种不具备登记条件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情形;20栏:根据情况及需要备注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