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驻镇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合马镇水上交通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马镇水上交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水上交通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禁无证无照摆渡。
第三条 严禁将船交给无证人员摆渡。
第四条 严禁超员超载、人货混装,争客抢客、争渡抢渡,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五条 严禁大风、大雾、霜冻等恶劣天气行船。
第六条 严禁擅自为他人转运建材物资(车辆)等危险物品。
第七条 严禁超洪水线渡运。
第八条 严禁冒险夜航、私自变迁渡口。
第九条 严禁使用无效证书。
第十条 必须保持渡船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一条 必须保持渡船工具齐全。
第十二条 必须保持救生、安全设施齐备完好。
第十三条 开渡前必须检查船况是否良好,开渡时必须严格遵照《渡口守则》渡运。
第十四条 必须保持渡船清洁。
第十五条 及时进行渡船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不得改变船型及用途。
第十七条 渡工必须服从管理。
第十八条 按时参加年审学习。
第十九条 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及时缴纳规费。
第二十一条 必须有良好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守岗位。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渡口船只在运营前,船工必须对整个船体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隐患后方能开船。
第二十五条 严禁给非法建筑、非法生产单位和个人运输原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处以两百元罚款;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仁怀市合马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