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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函〔2021〕108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特殊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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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单位部门:

《仁怀市特殊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820

仁怀市特殊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特殊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切实解决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因医患关系引发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成立仁怀市特殊患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陈晋朝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龙刚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罗 阳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刘朝黔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聪 市公安局副局长

    汤敏芬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李文清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正超 市司法局副局长

    程 鸿 市残联副理事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局,由李龙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处置工作。同时,建立特殊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联席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我市特殊患者救治工作中存在问题。

二、特殊患者范围界定

(一)无姓名(不知姓名)、无家庭地址、无家属、无治疗经费的“四无”患者。其中,“无家属、无治疗经费”患者,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严格开展核查,并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报送相关情况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后,予以确定患者信息。

(二)在各种突发事件中发生受伤、中毒或突发疾病等情况,导致神志不清醒,无法确认身份的患者。

(三)能简单叙述自己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但暂无资金、无家属,或有陪护人暂无资金的急危重病人。

三、保障措施

(一)医疗救治。全市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特殊患者救治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强化医疗核心制度特别是首诊负责制的落实,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我市特殊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管理工作,强化业务人员培训,提升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全市各医疗机构)

(二)经费保障

1.医疗机构负责开通特殊患者绿色通道救治,做好催收医疗救治费用等工作。,对无力支付就诊费用的患者,。欠缺资金部分,一是市卫生健康局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支持,二是市财政局按照当年我市财力情况酌情解决,确保医疗机构正常、有序运转。

2.残联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人救助资金的划拨工作。

3.医保部门要做好特殊患者救治资金保障。一是患者身份清楚,家属暂未到场。应由医疗机构先收治,对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与市医疗保障局清算;对属于符合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的患者,其个人承担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同时,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到场补缴相关费用。二是患者身份暂不清楚。应由医疗机构先收治,对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与医保局清算;对属于符合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的患者,其个人承担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同时,由公安机关对其身份进行核查,通知其家属到场支付相关费用。三是患者身份无法核查或无法查找家属,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无法解决救治费用。应由医疗机构先收治,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按年度由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联合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

四、特殊不良事件处置

(一)特殊患者无家属照护。特殊患者在院治疗期间,家属不履行有关义务,拒绝来院照护。由特殊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将书面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推送特殊患者所属乡镇(街道),所属乡镇(街道)接报后立即开展有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督促特殊患者家属履行病人照护义务。如特殊患者属市外人员,特殊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将书面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推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联系特殊患者居住地公安部门,督促特殊患者家属履行病人照护义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患者家属,由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处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卫生健康局,全市各医疗机构)

(二)特殊患者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特殊患者达到出院标准,但拒绝办理出院。由特殊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将书面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推送特殊患者所属或居住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报后立即开展有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督促特殊患者家属履行有关义务,在48小时内将患者接回家中或接回到属地收容所安置,无家属的患者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全市各医疗机构)

(三)特殊患者救治期间死亡。医疗机构发现特殊患者救治期间死亡,要立即向医疗机构所属辖区派出所报案,同步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安排专人前往现场处理。公安部门负责督促特殊患者家属立即将遗体运离医疗机构。如特殊患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公安部门负责联系殡仪馆,督促特殊患者家属及时将遗体转送至殡仪馆冰冻保存,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无法联系家属的患者,公安部门负责联系殡仪馆,将特殊患者遗体转送至殡仪馆冰冻保存,由民政部门和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发布认领公告,并开展相关患者遗体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五、有关要求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患者医疗救治处置工作,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抓好特殊患者医疗救治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尽责履职,共同做好特殊患者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置工作。凡在特殊患者医疗救治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尽责履职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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