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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慈善总会共同富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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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仁怀市慈善总会共同富裕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印发《仁怀市共同富裕救助基金设立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仁怀市慈善总会共同富裕救助基(以下简称共富基金),是指通过社会各界捐赠、政府资助,主要用于仁怀市户籍困难家庭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共富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二)市政府注入的资金;

(三)共富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以用于共富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在仁怀市慈善总会设立“共同富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共同富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各乡镇(街道)设立联络处,负责协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困难家庭和困难个人的核查及基金筹集的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基金使用原则和信息公开

第六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第七条捐赠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捐赠时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资金、物资(财产)。

第八条共富基金的筹集金额、善款使用和管理按季度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慈善中国)公开;

(二)在仁怀市慈善总会微信公众号公开;

(三)在官方允许的其他媒体平台公开。

第九条共富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公开内容:

(一)筹集的善款、物资、财产及使用情况;

(二)善款的使用情况,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善款、物资(财产)的使用计划;

(四)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开上年的年度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行为等情况。

第五章 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困难家庭:

(一)家庭收入水平低于仁怀市规定的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需要长期治疗和照料。如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并非所有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都能认定为困难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力或失去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支撑家庭生活;

第十一条申请救助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含银行存款和现金)超1万元的;

(二)拥有轿车价值5万元以上的;

(三)经商办企业,年总收入超过15万元的;

(四)拥有自建房或商品房总计2套(栋)及以上的;

(五)拒绝配合调查人员核实相关情况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六章 救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因重大疾病导致困难家庭的成员住院或慢特病门诊产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困难群众(家庭)仍难以承担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帮扶:

(一)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30%给予救助;

(二)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40%给予救助;

(三)自负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困难家庭的成员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无第三责任主体或未找到第三责任人的,救助标准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有第三责任人,但第三责任人也是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减半执行。

第十四条困难家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发生重大财产损失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照50%给予救助,救助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已获得相关补偿(赔偿)的予以扣除相应的救助金额。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同时造成人员伤害的,救助标准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贫困家庭脱贫后,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经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特殊个体给予救助。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不能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导致困难的家庭,采取特殊个案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因学困难的家庭,受其他渠道帮扶后,仍然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帮扶:

(一)中专及大专学生,每人补助3000元/年;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每人补助5000元/年。第十八条对事实无人赡养的老人和事实无人抚养的

未成年人,因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的,救助标准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在享受相关政策救助后仍然有困难,由共同富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集体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以上救助事项按年度计算,同一事项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救助,不得重复申请。如出现救助资金低于规定标准的,视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通过购买社工专业服务方式,对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访视照料、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服务。同时,为仁怀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打造“仁人助”社会救助品牌创建项目,每个乡镇(街道)给予2-3万元项目经费。

第七章 申请资料和救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困难家庭申请救助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仁怀市共同富裕救助基金救助申请表;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1.因病申请救助,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住院结算清单》《慢特病门诊结算清单》及其受到救助的说明情况;

2.意外伤害申请救助,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无第三责任主体或未找到第三责任人的证明材料,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住院结算清单》、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和救助的情况;

3.自然灾害申请救助,需提供相关部门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和救助的情况;

4.其他特殊原因申请救助,需提供特殊原因导致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救助程序:

(一)由仁怀市各乡镇(街道)联络处对困难对象进行初步核实,填写《仁怀市共同富裕救助基金入户核查情况表》报共富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共富基金管理委员会安排工作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属实的,可纳入救助对象;

(二)核实后填写上会《议题单》,由共富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财务工作人员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支付。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共富基金纳入市慈善总会的财务,实行分类别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独立做账、独立核算,并编制单独的共富基金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捐赠用途为慈善项目的,在项目完成后,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章 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未使用的资金可以合理安排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政府资助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除外),提高专项基金收益。共富基金保值增值事宜,由共富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用于民间借贷或其他投资。

第二十七条捐赠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捐赠,且无法直接用于受益人的,可以与捐赠人共同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捐赠物进行价格评估,通过义卖、义拍等方式将捐赠物变现,变现后按实得资金存入共富基金。

第十章 共富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共富基金的使用,接受市民政局管理监督,市民政局在管理监督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税务部门反馈,由相关部门依职权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共富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和受益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使用共富基金的,有权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反映或举报。

第三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救助的,共富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追回救助的资金,今后也不再对该申请人及家庭进行救助。

第十一章 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共富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共富基金用完,无法再筹到资金,自行终止;

(二)市慈善总会违反相关规定,被登记管理机构撤销登记的,共富基金终止。

第三十二条终止共富基金时,由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共富基金终止后,市慈善总会(市共富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该共富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募捐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共富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形成决议,用于发展仁怀市慈善公益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仁怀市慈善总会(共同富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共同富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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