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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遵义市统计局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遵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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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遵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遵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遵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遵义市统计局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遵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遵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各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遵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市普查对象数量9191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6483个,畜禽规模养殖场683个,生活源1719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06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6个。

全市普查对象
序号 对象 数量
1 工业源 6483
2 畜禽规模养殖场 683
3 生活源 1719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306
总计 9191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62万吨,氨氮0.52万吨,总氮1.39万吨,总磷0.17万吨,动植物油0.23万吨,石油类1.18吨,挥发酚2.73千克,氰化物0.82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15吨。

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50万吨,氮氧化物4.82万吨,颗粒物7.10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97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6483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区县:仁怀市1385个,湄潭县732个,播州区723个。上述3个地区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3.81%。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053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77个,农副食品加工业433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8.04%。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1818套,设计处理能力38.45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3396.47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6万吨,氨氮50.37吨,总氮139.42吨,总磷11.32吨,石油类1.18吨,挥发酚2.73千克,氰化物0.82千克,重金属0.14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造纸和纸制品业496.41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77.99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29.2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1.48%。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4.08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1.08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0.2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70.20%。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9.50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9.37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8.9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2.9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3.57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14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4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72.26%。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84吨,通用设备制造业0.1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4.07%。

挥发酚仅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排放,排放量为2.73千克。

氰化物排放行业分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81千克,医药制造业0.01千克。上述2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08.33千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30.03千克,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40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99.11%。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069套,脱硝设施30套,除尘设施1702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90万吨,氮氧化物1.76万吨,颗粒物4.0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19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00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8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69%。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3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50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0.34%。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61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1.47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83.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06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05万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0.0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8.4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955.86万吨,综合利用量511.8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44.68万吨),处置量474.09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28万吨),本年贮存量14.85万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0.74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0.73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3.09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市8类重点行业358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11家,主要分布在红花岗区、汇川区、桐梓县等县(市、区),以钛矿和钼镍矿等矿产为主。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683个。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33万吨,氨氮0.07万吨,总氮0.67万吨,总磷0.12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04万吨,总氮0.40万吨,总磷0.06万吨。

2017年,秸秆理论资源量188.56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60.61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0.76万吨,累计残留量0.66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23万吨,氨氮0.03万吨,总氮0.22万吨,总磷0.04万吨。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8万吨,氨氮0.01万吨,总氮0.09万吨,总磷0.02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0万吨,氨氮37.79吨,总氮0.06万吨,总磷0.01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719个,其中:行政村1274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00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3个、342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13万吨,氨氮0.44万吨,总氮0.70万吨,总磷0.05万吨,动植物油0.23万吨。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62万吨,氨氮0.29万吨,总氮0.43万吨,总磷0.03万吨,动植物油0.06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51万吨,氨氮0.15万吨,总氮0.27万吨,总磷0.02万吨,动植物油0.16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60万吨,氮氧化物0.52万吨,颗粒物2.9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06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85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4个(含1个餐厨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7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19吨,氨氮1.62吨,总氮0.63吨,总磷0.02吨,重金属8.01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24吨,氮氧化物0.45吨,颗粒物0.33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污水年处理总量1.19亿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125个,处理污水1.14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7个,处理污水239.53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43个,处理污水216.22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0个,处理污水6.92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79万吨,氨氮0.22万吨,总氮0.25万吨,总磷0.02万吨,动植物油0.02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25万吨,处置量1.20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110.55万吨,其中:填埋108.42万吨,焚烧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2.14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3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4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4.48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0.88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0万吨,医疗废物0.41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量0.48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109.45万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270.56万千瓦,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65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54万吨,颗粒物0.1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72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2万吨,颗粒物0.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6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31万吨,颗粒物0.1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16万吨。其中: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7656.21吨,颗粒物391.04吨,挥发性有机物739.51吨;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5456.73吨,颗粒物592.36吨,挥发性有机物816.27吨;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79.36吨,颗粒物2.64吨,挥发性有机物5.94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 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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