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仁怀市推进工业企业促生产稳就业保增长扶持奖励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28日
仁怀市推进工业企业促生产稳就业保增长扶持奖励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省新型工业化专项组关于印发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新工〔2024〕4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县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工信〔2024〕33号)要求,全力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进我市工业企业促生产稳就业保增长,有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23〕206号)、《贵州省推进工业企业促生产稳就业保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推进工业企业促生产稳就业保增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函〔2024〕3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或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报送的奖励资金预算,会同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分配下达奖励资金。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根据奖励资金年度实施计划提出预算编制建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遵义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鼓励工业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充分释放产能,主要支持扩大生产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按四个季度执行,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共4次。
(一)对上一年当月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企业,在本年当月实现产值持平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若实现增长,按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当月产值达5000万元及以上企业,在本年当月实现产值持平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若实现增长,按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上一年当月产值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企业,在本年当月产值同比实现20%及以上的增速,奖励金额按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上一年当月产值2000万元以下企业,在本年当月产值达2000万元,且增速在20%及以上的按同期新增部分的1%计算补助(未达2000万元不予补助);上一年当月产值为0,本年当月产值达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若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奖励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就业。
第七条奖励资金按照企业稳产增产情况分配,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相关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仁怀市域内企业;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
(三)申报内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方向,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由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明确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经集体研究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严格按预算管理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对照补助标准和
条件,向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按照要求填报《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资料审核。由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资金兑现。根据审核意见,由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提出补助企业清单,会同市财政局按“直达”要求将奖励资金兑现到企业。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财政、工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的及时性,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第十二条涉及资金安排使用的企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在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扶持奖励资格,纳入专项资金申报“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从2024年起执行,在政策实施期内有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