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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8627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7-21 09:24:19
文  号: 仁府办函〔2025〕2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标准细则的通知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标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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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仁怀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标准细则》已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025年7月14日

仁怀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标准细则

为配合做好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加强和规范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规划管理,统筹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11月重点任务清单》等文件规定,结合仁怀市实际,制定仁怀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标准细则,具体如下:

一、配建标准

(一)新建建筑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应按下表规定执行,其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集中设置。新建住宅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中,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停车位之比不宜低于4:1,对新出让地块的居住项目应100%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充电条件的新建居住社区建成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得低于10%,且需将管线和桥梁等供电设施建设到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住宅用地配建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

类型

分类

非机动车

计算单位

住宅

保障性住房

≥1.0

车位/户

商品住房

≥0.5

宿舍

≥0.5

车位/100㎡建筑面积

(二)鼓励因地制宜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和社区的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三)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及遮雨棚等附属设施,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建设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平面布置、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包括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范火灾二十条措施(试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消防技术要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登高场地及安全出口,禁止与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场所贴邻,应优先设置于室外露天区域。确有困难需在室内或架空层设置时,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距建筑外墙≥3米,距安全出口≥6米),且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大于7m。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当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设置于地下时,应设置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专用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与非充电自行车分区停放,停车区应分组管理(每组≤25米),组间设≥2米隔离带或耐火隔墙。须按标准配置灭火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并确保可用。

(四)电动自行车位外廓尺寸宜为2.0mx0.8m,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单位停车面积宜为2.50㎡-2.80㎡。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0m。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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