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审定国酒新城东区等13个项目征拆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事项的请示》(仁住建呈〔2024〕146号)收悉,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请示事项,请依法依规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4日
国酒新城东区等13个项目征拆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施方案
为依法推进国酒新城东区等13个项目征拆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和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安置房源实际,特制定本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归岗管理”和分项目排序逐个安置的原则。
(四)坚持以项目为单位,按“先签先搬先选房”的原则。
(五)坚持“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
二、安置对象及安置顺序
(一)国酒新城东区项目(安置房源本地块)33户,征拆建筑面积5728.62㎡。
(二)中枢三小幼儿园项目11户,征拆建筑面积962.97㎡。
(三)中枢三小改扩建项目10户,征拆建筑面积1425.33㎡。
(四)青杠园社区口袋公园项目1户,征拆建筑面积53.91㎡。
(五)盐津街道遗留项目1户,征拆建筑面积260.00㎡。
(六)茅台风貌改造遗留项目1户,征拆建筑面积210.00㎡。
(七)茅台镇岩滩桥至上坪道路工程项目160户,征拆建筑面积28873.94㎡。
(八)茅台路延伸段项目35户,征拆建筑面积5338.11㎡。
(九)茅台4号地块项目3户,征拆建筑面积691.40㎡。
(十)茅台2、3、5、6号地块项目1户,征拆建筑面积54.45㎡。
(十一)十二五消防通道项目2户,征拆建筑面积208.83㎡。
(十二)华丹国坛酒庄项目18户,征拆建筑面积2156.44㎡。
(十三)国台酒业项目3户,征拆建筑面积543.06㎡。
上述13个项目征拆安置对象共计279个协议户,征拆建筑面积46507.06㎡(安置对象详见公示表)。
(十四)上述13个项目按照本安置实施方案依序选房结束后,若有富余房源,按照征拆项目与安置房源相邻就近的原则,对富余房源重点统筹用于解决中枢街道范围内涉及环城西路(茅台路社区构皮湾组)和林园连接线等2个项目申请提前安置的被征收人。具体如下:
1.坚持自愿原则,每个协议户可书面申请在富余房源中提前安置一套。本安置方案实施前,已提前安置过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拆迁)人,本次不得申请提前安置。
2.若出现申请提前安置需求大于供给富余房源,按照被征收(拆迁)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完即止。对申请提前安置的对象,重点解决以下四类人群:一是被征收住宅房屋属唯一居住房源的。二是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70岁及以上老人的。三是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身体行动不便的。四是子女结婚成家需要住宅房屋的。
3.若以上2个项目被征收(拆迁)人安置后,仍有富余房源,对富余房源重点统筹用于解决中枢街道范围内涉及原农机局片区、仁怀市第五中学和仁怀市第七中学等项目的被征收人,自愿申请提前安置一套,安置方式同上述2款。
三、安置依据
(一)国酒新城东区(安置房源本地块)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2018年度二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徐家湾片区(国酒新城东区)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9〕25号)。
(二)中枢三小幼儿园项目,《茅台示范镇及环境整治规划建设指挥部关于“中枢三小”幼儿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执行<仁怀市国酒新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建议报告》(仁茅城建指呈〔2020〕7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示范镇及环境整治规划建设(1#地块、2#地块高层、野猫沟、川剧院组团及镇区纵行步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3〕144号)。
(三)中枢三小改扩建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市医院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批复》(仁府函〔2022〕7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2018年度二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徐家湾片区(国酒新城东区)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9〕25号)。
(四)青杠园社区口袋公园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枢街道鹿鸣社区大水井农贸市场等三个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宜的批复》(仁府函〔2023〕193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2018年度二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徐家湾片区(国酒新城东区)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9〕25号)。
(五)盐津街道遗留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下级〔2019〕3762号)关于盐津街道办事处关于袁泽香户统筹纳入国酒新城东区进行安置的请示批复意见,《仁怀市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盐津街道征拆有关事宜的联系会议纪要》(仁城建办联席议〔2023〕8号)。
(六)茅台风貌改造遗留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酒镇大酒店项目建设等事宜的会议纪要》(仁府专议〔2018〕30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示范镇及环境整治规划建设(1#地块、2#地块高层、野猫沟、川剧院组团及镇区纵行步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3〕144号)。
(七)茅台镇岩滩桥至上坪道路工程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六届15次党务会议暨2017年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仁府常议〔2017〕14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示范镇及环境整治规划建设(1#地块、2#地块高层、野猫沟、川剧院组团及镇区纵行步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3〕144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桥至上坪大道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20〕103号)。
(八)茅台路延伸段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路延伸段连接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21〕79号)。
(九)茅台4号地块项目,《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茅台环境整治工程第4号地块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住建复〔2010〕1号)、《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茅台环境建设工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仁住建复〔2012〕22号)。
(十)茅台2、3、5、6号地块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环境整治工程第2、3、5、6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1〕163号)。
(十一)十二五消防通道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用地范围(茅台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2〕161号)。
(十二)中华华丹·国坛酒庄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镇南坳佛华山、观音寺片区、银滩片区零星房屋及中华华丹·国坛酒庄纳入茅台示范镇拆迁范围的批复》(仁府函〔2015〕17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示范镇及环境整治规划建设(1#地块、2#地块高层、野猫沟、川剧院组团及镇区纵行步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3〕144号)。
(十三)国台酒业项目,《仁怀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笺》(下级〔2019〕2282)号)关于对《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贵州国台酒业有限公司年产6500吨酱香白酒技改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事宜的请示》(仁住建呈〔2019〕74号)的同意请示事项、《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茅台示范镇及环境整治规划建设(1#地块、2#地块高层、野猫沟、川剧院组团及镇区纵行步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3〕144号)。
四、安置房源地点
安置房源位于仁怀市国酒新城东区1、2、3、4、5号楼,共计住宅房屋452套,建筑面积59128.64㎡。安置房源楼栋号、房号及建筑面积,详见下表。
安置房源楼栋号、房号及建筑面积表
楼号 |
单元 |
楼层 |
房号 |
建筑面积(㎡) |
合计面积(㎡) |
套数 |
备注 |
一号楼 |
一单元 |
2-25 |
1 |
158.13 |
3795.12 |
24 |
户型5 |
2 |
133.15 |
3195.60 |
24 |
户型4 | |||
3 |
104.51 |
2508.24 |
24 |
户型1 | |||
4 |
133.15 |
3195.60 |
24 |
户型4 | |||
二号楼 |
一单元 |
2-25 |
1 |
134.19 |
3220.56 |
24 |
户型4 |
2 |
134.19 |
3220.56 |
24 |
户型4 | |||
3 |
100.79 |
2418.96 |
24 |
户型1 | |||
4 |
133.93 |
3214.32 |
24 |
户型4 | |||
三号楼 |
一单元 |
2-25 |
1 |
135.08 |
3241.92 |
24 |
户型4 |
2 |
135.08 |
3241.92 |
24 |
户型4 | |||
3 |
106.20 |
2548.80 |
24 |
户型1 | |||
4 |
107.13 |
2571.12 |
24 |
户型2 | |||
四号楼 |
一单元 |
2-18 |
1 |
130.14 |
2212.38 |
17 |
户型4 |
2 |
130.14 |
2212.38 |
17 |
户型4 | |||
3 |
159.86 |
2717.62 |
17 |
户型5 | |||
4 |
159.86 |
2717.62 |
17 |
户型5 | |||
五号楼 |
一单元 |
2-25 |
1 |
132.80 |
3187.20 |
24 |
户型4 |
2 |
157.72 |
3785.28 |
24 |
户型5 | |||
3 |
132.80 |
3187.20 |
24 |
户型4 | |||
4 |
114.01 |
2736.24 |
24 |
户型3 | |||
合计 |
59128.64 |
452 |
五、安置具体事项
(一)按照“征(拆)一还一”原则,本批次安置采取对应面积选房和组合安置选房的方式。每个被征收(拆迁)的协议户,累计选择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拆迁)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
(二)本次安置开通被征收(拆迁)人自愿申请改变产权置换安置为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政策渠道,具体由被征收(拆迁)人书面申请,征收(拆迁)人按国酒新城东区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80元/㎡给予被征收(拆迁)人一次性货币安置,不扣除已计发的过渡安置费。
(三)被征收(拆迁)人选房时,需在对应户型面积的房源中选房,对能选不选对应户型面积房源的被征收(拆迁)人,不得持剩余面积再选房,一律由征收(拆迁)人按国酒新城东区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80元/㎡,对其剩余面积补足房款,不扣除已计发的过渡安置费。具体如下:
1.对国酒新城东区项目(安置房源本地块),茅台风貌改造遗留项目,茅台4号地块项目,茅台2、3、5、6号地块项目,中枢三小幼儿园项目,中枢三小改扩建项目,盐津街道遗留项目,青杠园社区口袋公园项目,十二五消防通道项目,中华华丹·国坛酒庄项目,国台酒业项目。
(1)对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70.79㎡及以下的协议户,分项目实行单独排序选房,对应在房源户型建筑面积100.79㎡、104.51㎡、106.20㎡、107.13㎡的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2)对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70.80㎡至100.79㎡(含)的协议户,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00.79㎡、104.51㎡、106.20㎡、107.13㎡、114.01㎡的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3)对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80㎡至130.14㎡(含)的协议户,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35.08㎡及以下的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4)对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30.15㎡至157.72㎡(含)的协议户,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59.86㎡及以下的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5)对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57.73㎡以上,具备选择两套及以上住宅房屋的协议户,可在所有户型面积的房源中组合选房,按“能选应选、能组合应组合”的方式,但组合选房时,被征收(拆迁)人在户型建筑面积157.72㎡、158.13㎡、159.86㎡的房源中只能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6)选房时,按“能选应选、能组合应组合”的方式,被征收(拆迁)人选房后仍有剩余面积的,对其剩余面积愿意改变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拆迁)人按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80元/㎡向被征收(拆迁)人补足剩余面积房款,不扣除已计发的过渡安置费。被征收(拆迁)人对剩余面积不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可对应在本批次提供的户型建筑面积107.13㎡及以下的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若本批次已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对其剩余面积待下一批次再实施安置。
2.根据建成的安置房源实际,为统筹平衡茅台镇、中枢街道项目安置需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茅台镇岩滩桥至上坪道路工程和中枢街道茅台路延伸段2个项目,涉及被征收建筑面积具备选择两套及以上住宅房屋的协议户,本批次先安置一套住宅房屋。对本批次安置后的剩余面积,过渡期间权益予以保留,待市人民政府统筹建成安置房源后实施安置,安置房源优先在中枢街道范围内落实,被征收人也可自愿申请跨区域安置。具体如下: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70.79㎡及以下的协议户,分项目实行单独排序选房,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00.79㎡、104.51㎡、106.20㎡、107.13㎡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2)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70.80㎡至100.79㎡(含)的协议户,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00.79㎡、104.51㎡、106.20㎡、107.13㎡、114.01㎡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3)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80㎡至130.14㎡(含)的协议户,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35.08㎡及以下的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4)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30.15㎡至157.72㎡(含)的协议户,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59.86㎡及以下的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5)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57.73㎡以上,具备选择两套及以上住宅房屋的协议户,本批次安置时只能在本次提供的所有户型房源中选择一套住宅房屋。
(四)选房时点超15分钟不选房的被征收(拆迁)人依次由下一序号的被征收(拆迁)人选房。
(五)计价标准。根据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计价标准具体如下:
1.对国酒新城东区(安置房源本地块)、中枢三小改扩建、青杠园社区口袋公园等3个项目,根据(仁府函〔2019〕25号)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载明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即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0㎡(含)以内的,按国酒新城东区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80元/㎡优惠10%计4212元/㎡,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
2.对中枢三小幼儿园、茅台风貌改造、茅台镇岩滩桥至上坪道路、茅台2、3、5、6号地块等4个项目,根据(仁府函〔2011〕163号)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仁府函〔2013〕14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载明的市场预评估价,即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含)以内的,按市场预评估价低线3760元/㎡优惠10%计3384元/㎡由被征收(拆迁)人向征收(拆迁)补超面积房款;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至30㎡(含)的部分,按市场预评估价低线3760元/㎡由被征收(拆迁)人向征收(拆迁)人补超面积房款。
3.对茅台路延伸段项目,根据(仁府函〔2021〕7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第(1)点,即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 20㎡(含)以内的,按市场预评估价4330元/㎡优惠10%计3897元/㎡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其中,对产权调换后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协议户,大于被征收建筑面积20㎡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预评估价4330元/㎡购买。对产权调换后有 2 套及以上住宅房屋的协议户,大于被征收建筑面积20至30㎡(含)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预评估价4330元/㎡购买。
4.对茅台4号地块项目,根据(仁住建复〔2012〕22号)第三条第1款载明的市场预评估价,即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含)以内的,按市场预评估价3360元/㎡优惠10%计3024元/㎡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超面积房款;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至30㎡(含)的部分,按市场预评估价3360元/㎡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超面积房款。
5.对十二五消防通道项目,根据(仁府函〔2012〕161号)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载明的市场预评估价,即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含)以内的,按市场预评估价低线3930元/㎡优惠10%计3537元/㎡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超面积房款;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至30㎡(含)的部分,按市场预评估价3930元/㎡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超面积房款。
6.对上述10个征拆项目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0㎡以上的部分,统一按国酒新城东区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80元/㎡由被征收(拆迁)人向征收(拆迁)人补超面积房款。
7.对上述10个征拆项目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统一按国酒新城东区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80元/㎡由征收(拆迁)人向被征收(拆迁)人补差面积房款,不扣除已计发的过渡安置费。
8.盐津街道遗留项目,按盐津街道与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补差。
9.中华华丹·国坛酒庄项目遗留,根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茅台镇南坳佛华山、观音寺片区、银滩片区零星房屋以及中华华丹·国坛酒庄纳入茅台示范镇拆迁范围的批复》(仁府函〔2015〕17号),安置还房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仁茅城建指发〔2018〕4号方案载明的市场预评估价3360元/㎡,由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以内的部分,按3360元/㎡优惠10%计3024元/㎡,由被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大于20㎡至30㎡的部分按3360元/㎡,由被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大于30㎡以上的部分按4260元/㎡,由被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
10.国台酒业项目,根据《贵州国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仁怀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实施年产6500吨酱香型白酒技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安置还房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260元/㎡由贵州国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以内的部分,按市场预评估价3760元/㎡优惠10%计3384元/㎡,由被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大于20㎡至30㎡的部分,按市场预评估价3760元/㎡,由被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大于30㎡以上的部分,按国酒新城东区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80元/m²,由被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
七、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拆迁)人一经选定房屋后,不得更改。
(二)被征收(拆迁)房屋属“房改房”的,“征一还一”部分仍为“房改房”。
(三)自通知选房之日至15日起,终止发放临时过渡
安置费。
(四)自被征收(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之日起,对应所在征收(拆迁)项目过渡安置费的计发标准,根据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由征收(拆迁)人向被征收(拆迁)人计发3个月的装修过渡期安置费;考虑业主装修期相对集中,征收(拆迁)人另按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补助被征收(拆迁)人2个月的装修期补助费。
(五)征收(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源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源为毛坯房,安置房内每个门洞补助300元,其中如有客厅落地窗、厨房梭门因建筑节能需要,施工时未予以安装的,本次安置时对客厅落地窗和厨房梭门各按2个门洞补助。
(六)根据《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遵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遵市住建发〔2024〕16号)规定,被征收(拆迁)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须按已选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89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被征收(拆迁)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须按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预交一年物业服务费。
(八)相关款项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结清。
(九)安置住宅房屋的水、电、视、讯及燃气到相应仪表的相关费用由征收(拆迁)人承担,仪表到室内的费用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承担。
(十)安置房源建筑面积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结果为准。
(十一)安置前由中枢街道、盐津街道、茅台镇指挥部组织被征收(拆迁)人集中看房,实地了解安置房源情况。
八、停车位的选择和购买
被征收(拆迁)人安置房选定后需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执行“先交款后选车位”的原则,由被征收(拆迁)人凭签订的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或选房单和购买停车位的交款票据,按先后顺序在征收(拆迁)人提供的对应车位中每套住宅房屋有偿选择一个停车位,其中普通停车位成本价72000元/个、“一带一”子母停车位成本价108000元/个、“一带二”子母车位成本价144000元/个。不愿购买的视为自动放弃,但可向市城建集团申请租赁使用地下停车位。被征收(拆迁)人购买或租赁停车位的,均应自觉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地下停车位的卫生照明费。
九、不动产登记证办理
(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由市城建集团承担。
(二)住宅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办理的相关费用由征收(拆迁)人承担,但超面积部分的契税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承担。
(三)本次安置房用地取得方式为挂牌出让,因此安置房设定为国有出让性质。选房后按照自愿原则,补缴划拨转出让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后直接办理为国有出让商品房性质,可以上市交易。如选择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则办理为国有划拨性质,办理产权后如需上市交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
(四)被征收(拆迁)人购买停车位款已含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被征收(拆迁)人不再承担相关税费。
十、安置房后续管理要求
(一)被征收(拆迁)人自领取安置住宅房屋钥匙后须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自觉配合水、电、视、讯、燃气等企业的服务。
(二)被征收(拆迁)人在装修住宅房屋时不得损坏安置小区的公共环境及绿化设施,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公共空间,影响小区的整体形象,不得有破坏住宅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其他影响住宅房屋安全的行为。业主按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办理。
(三)物业管理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方案实施时,成立安置工作专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共同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安置工作专班研究处理。
仁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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