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审定中枢街道城北老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批次(钟鼓鸣苑一期)住房产权调换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仁住建呈〔2024〕165号)收悉,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请示事项,请依法依规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30日
中枢街道城北老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批次(钟鼓鸣苑一期)住房产权调换安置实施方案
为依法推进中枢街道城北老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房产权调换安置工作,根据《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枢街道城北老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7〕130号),结合钟鼓鸣苑一期安置房源实际,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二)坚持严格执行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坚持“先签先搬先选房”原则。
二、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中枢街道城北老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的协议户。因安置房源属分批建设,按成熟一批房源安置一批被征收人的思路,本批次安置房源数量共计住房492套,不能满足该项目所有被征收对象安置需求,安置时遵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采取预通知选房的方式,依序递进选房安置。
对本批次通知选房时被征收建筑面积具备选择2套及以上住房的被征收人,本批次先安置1套住房,对其剩余面积过渡期间权益予以保留,待下一批次统筹安置。
三、安置依据
《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枢街道城北老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17〕130号)。
四、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位于中枢街道钟鼓鸣苑一期1、2、3号楼,共计住房492套,建筑面积61212.10㎡。安置房源楼栋号、房号及建筑面积详见下表。
安置房源楼栋号、房号及建筑面积表
楼号 |
楼层 |
房号 |
建筑面积(㎡) |
套数 |
门洞 |
户型 |
备注 |
1号楼 |
4-30 |
01 |
134.00 |
27 |
8 |
1厨2厅2卫4室 |
|
02 |
114.04 |
27 |
7 |
1厨2厅2卫3室 |
|||
03 |
117.97 |
27 |
7 |
1厨2厅2卫3室 |
|||
04 |
117.97 |
27 |
7 |
1厨2厅2卫3室 |
|||
05 |
106.29 |
27 |
7 |
1厨2厅2卫3室 |
|||
06 |
134.00 |
27 |
8 |
1厨2厅2卫4室 |
|||
2号楼 |
4-30 |
01 |
117.97 |
27 |
7 |
1厨2厅2卫3室 |
|
02 |
106.29 |
27 |
7 |
1厨2厅2卫3室 |
|||
03 |
134.00 |
27 |
8 |
1厨2厅2卫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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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134.00 |
27 |
8 |
1厨2厅2卫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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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114.04 |
27 |
7 |
1厨2厅2卫3室 |
|||
06 |
117.97 |
27 |
7 |
1厨2厅2卫3室 |
|||
3号楼 |
4-31 |
01 |
138.72 |
28 |
8 |
1厨2厅2卫4室 |
|
02 |
117.23 |
28 |
7 |
1厨2厅2卫3室 |
|||
03 |
138.72 |
28 |
8 |
1厨2厅2卫4室 |
|||
3号楼 |
4-31 |
04 |
138.72 |
28 |
8 |
1厨2厅2卫4室 |
|
05 |
117.23 |
28 |
7 |
1厨2厅2卫3室 |
|||
06 |
138.72 |
28 |
8 |
1厨2厅2卫4室 |
|||
合计 |
61212.10 |
492 |
五、安置具体事项
(一)本批次安置开通被征收人自愿申请改变产权置换安置为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政策渠道,具体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征收人按钟鼓鸣苑一期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00元/㎡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安置,不扣除已计发的过渡安置费。
(二)选房规则
1.对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38.72㎡及以下,只具备选择1套住房的协议户,选房时需在对应户型建筑面积的房源中选房,对能选不选对应户型建筑面积房源的被征收人,不得持剩余建筑面积再次选房,对其选择1套住房后的剩余面积,一律由征收人按钟鼓鸣苑一期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00元/㎡补足被征收人房款,不扣除已计发的过渡安置费。具体如下:
(1)对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76.29㎡及以下的协议户,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06.29㎡房源中选择1套住房。
(2)对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76.30㎡至104.00㎡的协议户,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17.97㎡及以下的房源中选择1套住房。
(3)对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04.01㎡至134.00㎡的协议户,在所有户型建筑面积房源中选择1套住房。
(4)对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34.01㎡至138.72㎡的协议户,本批次安置采取自愿原则,对应在户型建筑面积138.72㎡及以下的房源中选择1套住房,若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本批次安置,过渡期间权益予以保留。
2.对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38.73㎡以上,具备选择2套及以上住房的协议户,本批次安置采取自愿原则,只能在本批次提供的所有户型房源中选择1套住房,选房后剩余建筑面积待下一批次统筹安置,其剩余建筑面积过渡期间权益予以保留;也可自愿放弃在本批次提供的房源中选房,待下一批次统筹安置,其过渡期间权益予以保留。
(三)到选房时点若本批次已无对应户型建筑面积房源可选的被征收人,待下一批次统筹安置。若只具备选择1套住房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小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房源的,选房后剩余建筑面积一律由征收人按钟鼓鸣苑一期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00元/㎡补足被征收人房款,不扣除已计发的过渡安置费。
(四)选房时点超15分钟不选房的被征收人依次由下一序号被征收人选房。对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具备选择2套及以上住房的协议户,到选房时点超15分钟未到现场参加选房或到场后不选房的被征收人,视为放弃本批次安置。
(五)计价标准
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20㎡以内的,按市场预评估价3300元/㎡优惠10%计2970元/㎡,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20㎡至30㎡部分,按市场预评估价3300元/㎡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30㎡以上的部分,统一按钟鼓鸣苑一期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00元/㎡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超面积房款。安置还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的,统一按钟鼓鸣苑一期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4600元/㎡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补差面积房款。
六、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一经选定房屋后,不得更改。
(二)被征收住房属“房改房”的,“征一还一”部分仍为“房改房”。
(三)自通知选房之日至15日起,只具备选择1套住房且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在134.00㎡及以下的协议户,本批次已排序且通知选房而放弃选房的被征收人,终止发放临时过安置费。
(四)自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之日起,对应过渡安置费的计发标准,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计发3个月的装修过渡期安置费;考虑业主装修期相对集中,征收人另按10元∕㎡/月的标准补助被征收人2个月的装修期补助费。
(五)本批次提供的安置房源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源为毛坯房,施工时未安装的门洞按每个门洞补助300元。
(六)根据《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遵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遵市住建发〔2024〕16号)规定,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须按已选定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89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排专人收取,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七)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须按选房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预交一年物业服务费。
(八)相关款项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结清。
(九)安置还房的水、电、视、讯及燃气到相应仪表的相关费用由征收人承担,仪表到室内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安置房源建筑面积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结果为准。
(十一)安置前由中枢街道指挥部组织被征收人集中看房,实地了解安置房源情况。
七、停车位的选择和购买
被征收人安置房选定后需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执行“先交款后选车位”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凭签订的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或选房单和购买停车位的交款票据,按先后顺序在征收人提供的对应车位中每套住房有偿选择一个停车位,其中普通停车位成本价72000元/个、“一带一”子母停车位成本价108000元/个、“一带二”子母车位成本价144000元/个。不愿购买的可向市城建集团申请租赁使用地下停车位。被征收人购买或租赁停车位的,均应自觉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地下停车位的卫生照明费。
八、不动产登记证办理
(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由市城建集团承担。
(二)住房不动产登记证办理的相关费用由征收人承担,但超面积部分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本次安置房用地取得方式为挂牌出让,因此安置房设定为国有出让性质。选房后按照自愿原则,补缴划拨转出让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后直接办理为国有出让商品房性质,可以上市交易。如选择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则办理为国有划拨性质,办理产权后如需上市交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理时点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
(四)被征收人购买停车位款已含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被征收人不再承担相关税费。
九、安置房后续管理要求
(一)被征收人自领取安置住房钥匙后须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自觉配合水、电、视、讯、燃气等企业的服务。
(二)被征收人在装修住房时不得损坏安置小区的公共环境及绿化设施,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公共空间,影响小区的整体形象,不得有破坏住房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其他影响住房安全的行为。业主按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办理。
(三)物业管理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方案实施时,成立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共同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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