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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854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1-03 11:00:08
文  号: 仁府函〔2024〕27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的批复
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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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定<仁怀市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的请示》(仁自然资呈〔2024〕873号)收悉,根据市政府领导签批意见,原则同意请示事项,现批复你们,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30日


仁怀市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

根据工业建设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拟征收茅台镇双龙村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作工业建设用地。为切实做到依法征地和补偿,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户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实行多途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批复》(仁府函〔2024〕31号)文件,依法制定《仁怀市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及补偿原则

(一)征地范围

仁怀市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工业建设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具体位于茅台镇双龙村。

(二)征地原则和补偿政策

1.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原则。

2.坚持“三公开”(征收政策公开、征收面积公开、补偿标准公开)、“两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原则。

3.对征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和国家公益设施用地不予补偿。对个体、非公有制企业等通过国家依法出让、有偿获得的国有土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4.坚持依法对林木权属所有者补偿、依法采伐林木的原则。

5.坚持对违法建(构)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一)征 收 人:仁怀市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茅台镇双龙村集体土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含代管人)。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方式

(一)征收部门仁怀市自然资源局。

(二)征收方式:由仁怀市人民政府委托茅台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同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分别作好相应业务指导。

四、分类补偿、安置和保障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 

1.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规定,本批次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茅台镇双龙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700元/亩。

2.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照2400元/亩进行补偿。补偿后青苗由耕种农户自行处理,限期清理出场;逾期未清理出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3.坟墓搬迁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被征收范围内的坟墓搬迁后应选择进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坟墓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12000元/穴(含墓地、搬迁补助等各项目费用)进行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逾期未搬迁按无主坟处理,由村(居)集体统一搬,并按12000元/穴支付补助费给村(居)集体。

4.被征地农民(专户)社会保障标准。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耕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15000元/亩,未利用地3800元/亩。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将所需经费统一划缴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二)林木补偿标准、量取办法、采伐管理

1.林木补偿标准

(1)各类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至7。

(2)合理种植密度范围内的花草、盆栽、药物类、人工种植成片苗木等一律由权属所有者自行移走后给予合理的搬迁移植补助,超出合理密度范围外的自行移除,可给予适当搬迁移植补助。

(3)本方案未涉及的树种,参照相应树种计算补偿,无法参照的,采用市场询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协商补偿搬迁。

(4)古大珍稀树木按相关规定处置。

2.量取办法

乔木林种在离地高1.3米处量取。实行矮化培育的品种,主杆高度不足1.3米的,在第一分枝处量取。

3.采伐管理。

(1)为防止发生乱砍滥伐,由项目业主申请,取得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林木权属所有者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完成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越界采伐。采伐时,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2)清点林木在补偿兑付后,按项目建设规划需保留作为项目绿化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按项目建设规划不需要保留的,由林木权属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清出场地,逾期未清出场地的,作无主林木处理。

(3)松木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规定处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五、征地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对本项目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函273-1.docx

仁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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