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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578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1-22 11:26:46
文  号: 仁府函〔2025〕1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的批复
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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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定<仁怀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的请示》(仁自然资呈〔2025〕40号)收悉,根据市政府领导签批意见,原则同意请示事项,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抓好落实。

2025年1月17日

仁怀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

根据工业建设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拟征收苍龙街道苍头坝社区,合马镇街道社区,茅台镇椿树村、上坪村、双龙村、沿河村、尧村村、云柳村,坛厂街道温泉社区、樟柏社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作工业建设用地。为切实做到依法征地和补偿,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户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实行多途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批复》(仁府函〔2024〕31号)文件,依法制定《仁怀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暨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及补偿原则

(一)征地范围

仁怀市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工业建设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具体位于苍龙街道苍头坝社区,合马镇街道社区,茅台镇椿树村、上坪村、双龙村、沿河村、尧村村、云柳村,坛厂街道温泉社区、樟柏社区。

(二)征地原则和补偿政策

1.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原则。

2.坚持“三公开”(征收政策公开、征收面积公开、补偿标准公开)、“两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原则。

3.对征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和国家公益设施用地不予补偿。对个体、非公有制企业等通过国家依法出让、有偿获得的国有土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4.坚持依法对林木权属所有者补偿、依法采伐林木的原则。

5.坚持对违法建(构)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一)征 收 人:仁怀市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苍龙街道苍头坝社区,合马镇街道社区,茅台镇椿树村、上坪村、双龙村、沿河村、尧村村、云柳村,坛厂街道温泉社区、樟柏社区集体土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含代管人)。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方式

(一)征收部门:仁怀市自然资源局。

(二)征收方式:由仁怀市人民政府委托苍龙街道办事处、合马镇人民政府、茅台镇人民政府、坛厂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同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分别作好相应业务指导。

四、分类补偿、安置和保障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 

1.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规定,本批次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苍龙街道苍头坝社区,茅台镇椿树村、上坪村、双龙村、沿河村、尧村村,坛厂街道温泉社区、樟柏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700元/亩;合马镇街道社区,茅台镇云柳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100元/亩。

2.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按照2400元/亩进行补偿。补偿后青苗由耕种农户自行处理,限期清理出场;逾期未清理出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3.坟墓搬迁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被征收范围内的坟墓搬迁后应选择进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坟墓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12000元/穴(含墓地、搬迁补助等各项目费用)进行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逾期未搬迁按无主坟处理,由村(居)集体统一搬,并按12000元/穴支付补助费给村(居)集体。

4.被征地农民(专户)社会保障标准。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耕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15000元/亩,未利用地3800元/亩。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将所需经费统一划缴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二)林木补偿标准、量取办法、采伐管理

1.林木补偿标准

(1)各类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至7。

(2)合理种植密度范围内的花草、盆栽、药物类、人工种植成片苗木等一律由权属所有者自行移走后给予合理的搬迁移植补助,超出合理密度范围外的自行移除,可给予适当搬迁移植补助。

(3)本方案未涉及的树种,参照相应树种计算补偿,无法参照的,采用市场询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协商补偿搬迁。

(4)古大珍稀树木按相关规定处置。

2.量取办法

乔木林种在离地高1.3米处量取。实行矮化培育的品种,主杆高度不足1.3米的,在第一分枝处量取。

3.采伐管理。

(1)为防止发生乱砍滥伐,由项目业主申请,取得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林木权属所有者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完成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越界采伐。采伐时,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2)清点林木在补偿兑付后,按项目建设规划需保留作为项目绿化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按项目建设规划不需要保留的,由林木权属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清出场地,逾期未清出场地的,作无主林木处理。

(3)松木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规定处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五、征地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对本项目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

2.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3.经果林及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4.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

5.竹子补偿标准

6.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

7.苗圃实生苗补偿标准

附件1

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控制密度

(株/亩)

地径

(厘米)

补偿标准

(元/株)

备注

1

南方红豆杉

167

≤3

5

野生红豆杉严格按程序报批处置

>3≤5

26

>5≤7

91

>7≤9

130

>9≤12

260

>12≤14

1300

>14≤16

5850

2

桂花

167

≤3

7

>3≤5

26

>5≤7

98

>7≤9

195

>9≤11

260

>11≤13

390

>13≤15

1105

>15≤17

1560

>17≤18

2860

>18≤20

3900

3

香樟

167

≤3

7

>3≤5

21

>5≤7

52

>7≤9

117

>9≤12

143

>12≤14

325

>14≤16

390

>16≤18

520

>18≤21

780

>21≤23

1040

>23≤25

1300

>25≤28

1560

>28≤30

1820

4

紫薇

167

≤3

5

>3≤5

23

>5≤7

143

>7≤9

325

>9≤12

559

>12≤14

1690

>14≤16

1950

>16≤18

2184

5

女贞

167

≤3

2

>3≤5

13

>5≤8

46

>8≤11

156

>11≤13

585

>13≤15

1040

>15≤17

1300

6

木芙蓉

167

≤3

8

>3≤5

39

>5≤8

46

>8≤11

104

>11≤13

156

>13≤14

286

7

柳树

167

≤3

3

>3≤5

5

>5≤8

10

>8≤11

39

>11≤13

72

>13≤15

260

>15≤17

390

8

松、杉、柏等针叶树种,杨树、泡桐、刺槐、枫香、香椿、栾树、桦树等阔叶树种

167

≤5

5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50元。

>5≤11

12

>11≤17

25

>17≤25

50

>25<31

80

9

含笑、广玉兰、

白玉兰、红叶李、

樱花、杜英、杨梅、

枇杷、银杏、法国、

梧桐、垂柳、冬青、

紫荆、榆树、黄葛树

等阔叶树种;塔白、

水杉等针叶树种

167

≤3

5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3≤5

23

>5≤7

70

>7≤9

140

>9≤13

250

>13≤17

400

>17≤21

610

>21≤23

800

>23≤27

1400

>27<31

2000

10

167

≤3

5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50元。

>3≤5

23

雪松、罗汉松、楠木、龙爪槐、金弹子、铁树

>5≤7

200

>7≤9

300

>9≤13

800

>13≤17

1300

>17≤21

2000

>21≤23

2800

>23≤27

3700

>27<31

5000

说明:

1.未列入上表的一般绿化树种,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2.古大珍稀树木,由行政主管部门需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移植方案,并实施移植。

3.非自然生树木且树冠不完整的,按照相应树种补偿标准的50%计算

4.零星林木同一地块内人为栽种多种不同类别,补偿不能超过两类且该宗地宗地内有一类别超出密度控制,该宗地不予补偿青苗费。

附件2

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胸径(cm)

成片林

(元/亩)

零星林木

备注

控制密度(株/亩)

标准

(元/株)

1

杜仲、厚朴、黄柏

≤5

2000

167

参照零星用材树种第9序号补偿标准执行

>5≤14

4000

>14≤20

6000

>20≤26

8000

2

金银花、茶叶、蚕桑、刺梨、钩藤

15000

35元/平方米

以冠幅覆盖面积测算,每亩200平方米以内按零星林木补偿,超出200平方米按成片林补偿。

3

花椒、吴茱萸、盐肤木(五倍子)、黄桅子

≤5

167

70

>5≤10

110

>10≤20

130

>20

150

4

乌桕、油桐、油茶、漆树、楠木茶、木姜子

≤5

74

50

>5≤11

110

>11≤20

130

>21

150

说明:

1.零星林木是指房前屋后、土坡土坎上的独立树木密度在1%-30%范围内的参照零星林木标准补偿,密度在30%-100%范围内的以株折亩计算,大于控制密度的以实际丈量亩计算。

2.超出控制密度部分予以种植成本适当补偿。

3.零星林木同一地块内人为栽种多种不同类别,补偿不能超过两类且该宗地宗地内有一类别超出密度控制,该宗地不予补偿青苗费。

附件3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胸径

(cm)

成片林(元/亩)

零星林木

控制密度(株/亩)

标准(元/株)

1

板栗、核桃、银杏

≤5

2000

74

参照零星用材树种第9序号补偿标准执行

胸径≥35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50元。

>5≤16

6000

>16<35

10000

2

枇杷、杨梅、石榴、柿树、橙子、枣树

≤4

4000

74

参照零星用材树种第9序号补偿标准执行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50元。

>4≤10

6000

>10<31

13000

3

李、拐枣、苹果、花红、杏、樱桃、蓝莓、梨、桃等

≤4

2000

110

30

>4≤7

5000

100

>7≤20

11000

200

4

葡萄、草莓、猕猴桃(含架子费)

≤5

4000

222

未搭架的每株30

元,其余按架子正投影面积参照成片标准据实计算

>5≤8

6000

>8≤20

13000

5

柑桔、柚子、脐橙

≤5

2000

74

40

>5≤11

4000

100

>11≤20

9000

250

经果林及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说明:

1.零星林木是指房前屋后、土坡土坎上的独立树木;

2.密度在1%-30%范围内的参照零星林木标准补偿,密度在30%-100%范围内的以株折亩计算,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以实际丈量亩计算。

3.零星林木同一地块内人为栽种多种不同类别,补偿不能超过两类且该宗地宗地内有一类别超出密度控制,该宗地不予补偿青苗费。

附件4

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元/亩)

1

用材林

幼龄林

1100

中、近、成熟林

2500

2

特种用途林、防护林

幼龄林

2200

中、近、成熟林

5000

3

灌木林

1100

说明:

1.集中连片面积以亩为计,用材林密度≥167株/亩,小于密度的以株折亩,大于密度的按实地丈量亩计算。

2.特种用途林、防护林认定,以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认定为公益林的小斑为准;未认定为公益林的小斑,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林权证》载明的林种予以认定。

3.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林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十条执行。

5.灌木林一律以亩计算。

6.特殊情况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5

竹子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成片竹林(元/亩)

零星竹子(元/株)

竹龄

单价

径阶(cm)

单价

1

楠竹、斑竹、金竹、水竹

≤8年

4000

≤4

5

4-10

10

>8年

9000

≥10

15

2

慈竹、甜龙竹

<5年

2500

≤4

4

4-10

8

>5年

5500

≥10

12

3

苦竹及其它竹

3000

2

说明:集中连片面积≥0.5亩为成片竹林,<0.5亩为零星竹子,零星竹子的补偿不得超过成片林一亩的总价。

附件6

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嫁接口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备注

1

桃、梨、枇杷、李、

樱桃、板栗等

<0.6

3

本表未列入的嫁接苗,按本地区上年度相应苗木的市场价的一倍计价。

≥0.6

6

2

杨梅、核桃

<0.7

3.5

≥0.7

7

3

柑桔、脐橙、柚子

<0.6

1.75

≥0.6

3.5


附件7

苗圃实生苗补偿标准

类  别

实生苗(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元/株)

容器苗(元/株)

备注

等外苗

Ⅱ级苗

Ⅰ级苗

容器口径

≤10cm

容器口

径>10cm

地径(cm)

标准

地径(cm)

标准

地径(cm)

标准

马尾松、湿地松、华山松、杉木、柏木、柳杉

<0.2

0.15

≥0.2<0.3

0.28

≥0.3

0.33

0.5

0.85

对大于 1 年生的留苗,每年每亩另

补助土地费和劳务费 2500 元。

杨树、泡桐、刺槐

<0.8

0.3

≥0.8<1.0

0.7

≥1.0<1.2

1

地径 1.2 厘米以上的苗木,执行附

表 5 第 1 序号的相关标准。

喜树、梓木、楸树、苦楝、檫树

<0.7

0.3

≥0.7<1.0

0.57

≥1.0

0.67

1.8

杜仲、厚朴、黄柏、花椒

<0.3

0.3

≥0.3<0.8

0.5

≥0.8

0.7

2

女贞

<0.5

0.31

≥0.5<0.7

0.57

≥0.7<1.0

0.68

地径 1.0厘米, 1.0元/株; 地径

1.0-2.9厘米,每增加 0.1 厘米,增

加 0.2元;地径 3.0厘米 5.0元株, 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 增加 0.6元;胸径 5.0厘米,23.0

元/株,胸径 5.0厘米以上,每增加

0.1 厘米,增加 1.2 元。

类别

实生苗(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元/株)

容器苗(元/株)

备注

等外苗

Ⅱ级苗

Ⅰ级苗

容器口径

≤10cm

容器口

径>10cm

地径(cm)

标准

地径(cm)

标准

地径(cm)

标准

香椿、栾树

<0.5

0.32

≥0.5<0.7

0.6

≥0.7<1.0

0.71

地径 1.0厘米, 1.5元/株; 地径

1.0-2.9厘米,每增加 0.1 厘米,增

加 0.3元;地径 3.0厘米 7.5元株, 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 增加 0.9元;胸径 5.0厘米,35.0

元/株,胸径 5.0厘米以上,每增加

0.1 厘米,增加 2.7 元。

桂花、楠木、紫薇、雪松、金钱松、罗汉松、红豆杉、银杏等绿化苗木

<0.3

0.6

≥0.3<0.4

0.8

≥0.4<0.8

1.5

3

4.5

地径 0.8厘米, 2.0元/株; 地径

0.9-2.9厘米,每增加 0.1 厘米,增

加 0.9元;地径 3.0厘米 22元株, 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 增加 2.7元;胸径 5.0厘米,103

元/株,胸径 5.0厘米以上,每增加

0.1 厘米,增加 8.1 元。

金叶女贞、小叶女贞、红叶石楠、红花桤木、红叶小波、海桐、大叶黄杨、小叶黄杨等绿化植物

未成球状:1年生裸根苗 0.5元/株,容器苗 1.0元/株;2年生裸根苗 1.0元/株,容器苗 2.0元/株;3年及 3年生以上裸根苗 3.0 元/株,容器苗 5.0元/株。形成球状:冠幅≥30<50 厘米,50元/个;冠幅≥50<80 厘米,80元/个;冠幅≥80厘米,每增加 1厘米, 每个增加 1.5元。小叶黄杨形成球状;冠幅≥20<30厘米,50元/个;冠幅≥30<50厘米,100元/个;冠幅≥50<100厘米,150元/ 个;冠幅≥100厘米,200元/个

说明:

1.对播种木未出土的实生苗补助 8000 元/亩,容器苗补助 12000 元/ 亩。

2.对出土而到 10 月底的苗木,按Ⅰ、Ⅱ级苗补偿标准平均数的 85%执行。

3.对坪均地径≥0.8≤1.9 厘米、苗龄 1-5年生的移植苗木,控制密度为 10000 株/亩,平均地径≥2.0厘米、苗龄 5 年生以上,控制密度为 3000 株/亩,超过控制密度的苗木不计价。

4.死苗不计价,对萌生性苗木主干死亡的,调查萌生苗最大的一株,对照相应标准执行。

5.若同一地块内,苗木规格差异较大,采取样方调查,对Ⅰ级和Ⅰ级以下苗木按苗木等级分级单价测算;超过级以上的苗木,按级以上苗木平均地径对照相应的标准单价统一测算。

6.同一树种、同一苗龄的苗木设置样方调查苗木株数:(1)1 年生苗木设1×1 米样方,样方数量为 20 个以上;(2)1 年生以上平均胸径未达 5 厘米的苗木设 2×2 米样方,样方数量为 20 个以上;(3)1 年生以上平均胸径≥5 厘米的苗木,平均每亩设 1个 10×10 米样方。

7.苗圃面积按育苗净面积计算(除排水沟、地埂、步道等),如有苗床的, 不超过土地丈量面积的 75%。

8.对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制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兰海高速遵贵扩容工程(遵义境)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制价的通知》(遵府办函〔2016〕144 号)文件执行

仁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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