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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51436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4-21 13:25:02
文  号: 仁府函〔2026〕5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X3R8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至贵联农村道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X3R8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至贵联农村道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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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X3R8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至贵联农村道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同意,现予以批复,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抓好落实。

2026年4月20日

X3R8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至贵联农村道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X3R8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至贵联农村道路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批复》(仁府函〔2024〕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补偿原则

(一)征地范围

X3R8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至贵联农村道路用地征收范围为仁怀市高大坪镇银水村、高坪社区范围内,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地原则和补偿政策

1.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原则。

2.坚持“三公开”(征收政策公开、征收面积公开、补偿标准公开)、“两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原则。

3.对征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和国家公益设施用地不予补偿。对个体、非公有制企业等通过国家依法出让、有偿获得的国有土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4.坚持依法对林木权属所有者补偿、依法采伐林木的原则。

5.坚持对违法建(构)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的原则。

二、关于土地补偿、安置和保障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本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征地综合片区地价标准,拟征收地范围内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高大坪镇银水村按片区价标准为66700元/亩;高大坪镇高坪社区按片区价标准为58100元/亩。

2.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2400元/亩进行补偿。补偿后青苗由耕种农户自行处理,限期清理出场;逾期清理出场的,作自动放弃清理处理。

3.坟墓搬迁补助标准:

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被征收范围内的坟墓搬迁后应选址进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坟墓搬迁补助费为:12000元/穴(含墓地、搬迁补助等各项费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按无主坟处理,由村(居)集体统一搬迁,并按12000元/穴支付补助费给村集体专户。

4.被征地农民(专户)社会保障标准

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耕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15000元/亩,未利用地3800元/亩。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将所需经费统一划缴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三、关于林木量取办法和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1)各类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2)合理种植密度范围内的花草、盆栽、药物类、人工种植成片苗木等一律由权属所有者自行移走后给予合理的搬迁移植补助,超出合理密度范围外的自行移除,可给予适当搬迁移植补助。

(3)本方案未涉及的树种,参照相应树种计算补偿,无法参照的,采用市场询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协商补偿搬迁。

(4)古大珍稀树木按相关规定处置。

2.量取办法

乔木林种在离地高1.3米处量取。实行矮化培育的品种,主杆高度不足1.3米的,在第一分枝处量取。

3.采伐管理。

(1)为防止发生乱砍滥伐,由项目业主申请,取得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林木权属所有者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完成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越界采伐。采伐时,乡镇要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2)清点林木在补偿兑付后,按项目建设规划需保留作为项目绿化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按项目建设规划不需要保留的,由林木权属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清出场地,逾期未清出场地的,作无主林木处理。

(3)松木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规定处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四、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保障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被搬迁房屋的性质、用途、结构、面积等因素,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自选宅基地安置两种方式,对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见附表)。

1.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结构、面积等因素,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分类评估结果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见附件2)。

2.村民自选宅基地补偿安置

(1)由高大坪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和仁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被搬迁人在本村本组范围内自选宅基地建房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规定执行。被搬迁人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等前提下,经批准后方能动工修建。

(2)被搬迁人严格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另行选址建房。

(3)地上建(构)物按重置评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见附表1)。

(4)宅基地平整补助费:按实际搬迁房屋主体占地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400元/m²的货币补助。

(二)补偿依据及标准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进行补偿安置。

1.主体砖混住宅房屋设定标准层高为3.0m、主体住宅框架房屋设定标准层高为3.0m。分层计算补偿时,在标准层高的基础上每增高10cm增加1%的货币补偿。

2.本次征收房屋合法性、产权人、房屋用途等的认定,按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以具备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为准。

4.违法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含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三)相关补偿、补助费

1.临时过渡期及过渡费

(1)选择自选宅基地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建房期和装修期过渡安置费。

(2)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不计发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

选择自选宅基地补偿安置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m²标准计发两次;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m²标准计发一次。

3.室外水电补助费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主体住宅房屋,室外水电按25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五、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以实施部门发布签订征收土地、林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载明的签约期限为准。搬迁期限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为准。

六、奖励政策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完毕的,按主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元/㎡ 标准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完毕的,另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金额给予10%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附件:1.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格补偿标准

2.被征收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分类评估结果明细表

3.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5.其他设施迁移补助费标准

6.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7.竹子补偿标准

8.苗圃补偿标准

附件1

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格补偿标准

估价对象

评估单价(元/m2)

框架

砖混

砖木

其它

简易

主体房屋

1480

920

780

730

620

450

附属房屋

490

430

390

330

260

1.框架结构基本标准:正立面面砖、内外墙抹灰、地面水泥清光、普通木门窗、层高3.0m、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2.砖混结构基本标准:正立面面砖、内外墙抹灰、地面水泥清光、普通木门窗、层高3.0m、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3.砖木结构基本标准:屋面小青瓦、地面水泥清光、层高3.0m、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4.木结构基本标准:屋面小青瓦、地面水泥清光、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5.其它结构基本标准:土墙、石墙、屋面小青瓦、木门窗、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附件2

被征收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分类评估结果明细表

估价项目

补偿单价(元/m²)

框架

砖混

砖木

其它

住宅房

3160

3040

2700

2300

2010

附属房屋

1540

1400

1340

1290

说明:

1、框架结构基本标准:正立面面砖、内外墙抹灰、地面水泥清光、普通木门窗、层高3.0m,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2、砖混结构基本标准:正立面面砖、内外墙抹灰、地面水泥清光、普通木门窗、层高3.0m,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3、砖木结构基本标准:屋面小青瓦、地面水泥清光、层高3.0m,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4、木结构基本标准:屋面小青瓦、地面水泥清光,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5、其它结构基本标准:土墙、石墙、屋面小青瓦、木门窗,含水、电、基础等,结构完整,能正常使用。

附件3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外墙、外顶装饰

水刷石

m2

外墙装饰(不含正立面)

55

墙面砖

m2

内外墙装饰(不含正立面)

88

外墙漆

m2

33

真石漆

m2

55

琉璃瓦

m2

指室外墙屋顶装饰用

99

马赛克

m2

室内外墙、地面(不含正立面)

61

不锈钢架雨阳棚、阳光板

m2

室外墙、屋顶装饰用(含骨架)

132

塑料雨阳棚

m

室外墙、屋顶装饰用(含骨架)

77

楼地面装修

普通地板砖

m2

地板砖(规格:100×100及以上)

176

m2

地板砖(规格:80×80及以上)

154

m2

地板砖(规格:60×60)

132

m2

地板砖(规格:60×60以下)

110

耐磨地板砖

m2

110

耐磨抛光地板砖

m2

132

大理石、花岗石地板砖

m2

176

大理石

m2

普通安装

220

m2

镶嵌铜条隔断安装

264

花岗石

m2

普通安装

198

m2

镶嵌铜条隔断安装

242

水磨石地坪

m2

普通安装、玻璃条隔断安装

99

m2

镶嵌铜条隔断安装

143

强化木地板

m2

99

实木、竹地板

m2

176

内墙装饰

室内墙、顶仿瓷

m2

17

室内墙、顶乳胶漆

m2

含仿瓷底

33

喷塑、喷漆、墙纸

m2

含仿瓷底

39

墙纸

m2

含仿瓷底

50

墙布

m2

含仿瓷底

66

木墙裙

m

简易木墙裙,含仿瓷底

44

m

1米左右高度木纹板装饰

110

木电视背景墙

m2

不可移动

397

墙面装饰画、墙面砖拼画

m2

不可移动

143

竹纤维集成护墙板

m2

165

生态木、防腐木桑拿板

m2

99

内顶装修

石膏线条、木线条

m

天棚与墙壁阴角装饰用

17

铝塑、塑钢、塑料扣板吊顶、三层板、密度板、石膏板、磨砂、磨花玻璃吊顶

m2

含骨架

99

品牌集成吊顶

m2

含骨架

209

铝扣板集成吊顶

m2

含骨架

176

门窗制品

普通防盗门

全封闭标准式

992

钢板防盗大门

m2

全封闭标准式

286

钢管防盗门

m2

钢管、电焊制作

88

铁皮包门

普通木门铁皮装饰

143

不锈钢防盗门、窗

m2

全封闭标准式

110

不锈钢拉闸门

m2

不锈钢材料制作

198

铁拉闸门

m2

钢铁材料制作

132

铝合金、不锈钢玻璃地弹门

m2

厚度1-1.2cm玻璃制作

331

普通木门

m2

普通木材制作、含配件

220

铝合金卷帘门

m2

铝合金制作、含配件

165

电动铝合金卷帘门

只含电动机价格

1432

可视防盗门

只含可视对讲系统

705

子母防盗门

成品

1653

铁艺防盗门

m2

铁艺铁花制作、含配件

309

钢化玻璃门

m2

厚度10-12mm、含配件

331

普通木窗

m2

普通木材制作、含配件

198

铝合金、塑钢玻璃门窗

m2

铝合金、塑钢制作、含配件

143

铝合金中空隔音玻璃门窗

m2

353

铝合金、塑钢纱窗

铝合金、塑钢制作

66

不锈钢、浸塑花台(架)

m2

99

不锈钢制花台(架)

m2

不锈钢材料制作

88

钢筋制防盗窗、花台(架)

m2

钢筋、钢条材料制作

66

室内装饰门

榉木大门

m2

榉木制作、含配件

264

三合板、水曲柳包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220

榉木包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496

黑胡桃木包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551

成品套装门(钢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771

成品套装门(实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882

普通、磨砂、印花玻璃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661

雕花玻璃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661

塑料成品卫浴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364

木工制品、玻璃制品

独立门套

m

过道门廊装修

99

固定装饰柜

m

高2.2m以上

551

固定壁柜

m

高2.2m以上

661

固定吊柜、鞋柜

m

高60cm

331

落地玻璃窗

m2

厚度10-12mm

331

固定磨砂玻璃

m2

厚度5-8mm

99

固定雕花玻璃

m2

厚度5-8mm

242

m2

厚度10mm

419

玻璃幕墙

m2

单向透像

474

固定玻璃镜

m2

指不可移动的

209

护栏

陶瓷护栏

m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132

木质护栏

m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242

钢管护栏

m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121

不锈钢护栏

m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143

铁艺、铁花护栏

m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209

人造仿玉、仿玛瑙护栏

m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496

橱柜

地砖、瓷砖灶台

m

含台下橱柜

496

大理石、花岗石灶台

m

含台下橱柜

992

品牌成品工艺灶台

m

含台下橱柜

2314

成品工艺灶台

m

含台下橱柜

1322

卫生洁具

钢化玻璃洗脸盆

(无柜)含双水嘴等附件

639

(有柜)含双水嘴等附件

1047

塑钢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441

地砖台式陶瓷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397

大理石台式陶瓷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683

陶瓷立式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331

不锈钢洗脸、洗菜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242

陶瓷洗菜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220

陶瓷洗脚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220

陶瓷拖布盆

含水嘴等附件

220

蹲便器

331

蹲便器(带水箱)

441

跨式便器

含水嘴等附件

220

跨式便器(带水箱)

含水嘴等附件

331

坐式便器

含水嘴等附件

882

浴缸

含双水嘴等附件

661

陶瓷浴缸

882

整体淋浴房

含配件

2865

铝皮热水箱

含双水嘴等附件

331

灶头热水包

含水嘴等附件

496

其它

室内供电暗线

m2

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39

室外广告灯箱

m2

按箱体正立面面积

220

附件4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女儿墙

m2

砖围墙(按墙体正立面面积计算)

77 

其它围墙(按墙体正立面面积计算)

41 

围墙

m2

围墙(实心砖)

308 

围墙(空心砌砖)

287 

围墙(片石干砌、土质)

154 

室外排水沟

m

沟深80㎝、宽60㎝以内,有盖板

92 

隔热层

m2

屋面独立水泥板及小青瓦作隔热用的

46 

户外水池

m2

按容积计算(未封闭的、含管件)

205 

按容积计算(全封闭的、含管件)

267 

室外水泥地坪

m2

厚度5-10㎝(含10㎝)

36 

厚度10㎝以上

46 

地坪

m2

地坪(混凝土)

62 

地坪(鹅卵石)

103 

地坪(青石)

113 

地坪(土质)

26 

室外青石板地坪

m2

厚度10㎝以上

113 

护栏、花台

m

院坝内设施

82 

沼气池

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

308 

彩钢棚

m2

不锈钢或钢管架,彩钢瓦顶,有墙体的

267 

不锈钢或钢管架,彩钢瓦顶,无墙体的

164 

彩钢板房

m2

屋面彩钢瓦、轻钢泡沫夹层墙体,地面水泥清光,含门、窗、水、电设施。

308 

沟渠

m2

沟渠(混凝土砖砌、浆砌、石砌)

236 

沟渠(干砌)

133 

附件5

其它设施迁移补助费

项目

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备注

三相动力电

2000

按供电部门登记户头

网络有线电视

170

按广电网络公司登记户头

卫星电视接收器

170

按主机计算

固定电话、宽带

110

按主机计算

柜式、挂式空调

600

按主机计算

太阳能热水器

450

监控设备摄像头

450

含整套系统

附件6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6-1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控制密度(株/亩)

地径

(厘米)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1

南方红豆杉

167

≤3

5

野生红豆杉严格按程序报批处置

>3≤5

26

>5≤7

91

>7≤9

130

>9≤12

260

>12≤14

1300

>14≤16

5850

2

桂花

167

≤3

7

>3≤5

26

>5≤7

98

>7≤9

195

>9≤11

260

>11≤13

390

>13≤15

1105

>15≤17

1560

>17≤18

2860

>18≤20

3900

3

香樟

167

≤3

7

>3≤5

21

>5≤7

52

>7≤9

117

>9≤12

143

>12≤14

325

>14≤16

390

>16≤18

520

>18≤21

780

>21≤23

1040

>23≤25

1300

>25≤28

1560

>28≤30

1820

4

紫薇

167

≤3

5

>3≤5

23

>5≤7

143

>7≤9

325

>9≤12

559

>12≤14

1690

>14≤16

1950

>16≤18

2184

5

女贞

167

≤3

2

>3≤5

13

>5≤8

46

>8≤11

156

>11≤13

585

>13≤15

1040

>15≤17

1300

6

木芙蓉

167

≤3

8

>3≤5

39

>5≤8

46

>8≤11

104

>11≤13

156

>13≤14

286

7

柳树

167

≤3

3

>3≤5

5

>5≤8

10

>8≤11

39

>11≤13

72

>13≤15

260

>15≤17

390

8

松、杉、柏等针叶树种,杨树、泡桐、刺槐、枫香、香椿、栾树、桦树等阔叶树种

167

≤5

5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50元。

>5≤11

12

>11≤17

25

>17≤25

50

>25<31

80

9

含笑、广玉兰、白玉兰、红叶李、樱花、杜英、杨梅、枇杷、银杏、法国梧桐、垂柳、冬青、紫荆、榆树、黄葛树等阔叶树种;塔白、水杉等针叶树种

167

>5≤7

70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7≤9

140

>9≤13

250

>13≤17

400

>17≤21

610

>21≤23

800

>23≤27

1400

>27<31

2000

10

雪松、罗汉松、楠木、龙爪槐、金弹子、铁树

167

>5≤7

200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50元。

>7≤9

300

>9≤13

800

>13≤17

1300

>17≤21

2000

>21≤23

2800

>23≤27

3700

>27<31

5000

说明:1.未列入上表的一般绿化树种,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2.古大珍稀树木,由行政主管部门需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移植方案,并实施移植。

3.非自然生树木且树冠不完整的,按照相应树种补偿标准的50%计算。

6-2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胸径(cm)

成片林(元/亩)

零星林木

备注

控制密度(株/亩)

标准(元/株)

1

杜仲、厚朴、黄柏

≤5

2000

167

参照零星用材树种第9序号补偿标准执行

>5≤14

4000

>14≤20

6000

>20≤26

8000

2

金银花、茶叶、蚕桑、刺梨、钩藤

15000

35元/平方米

以冠幅覆盖面积测算,每亩200平方米以内按零星林木补偿,超出200平方米按成片林补偿。

3

花椒、吴茱萸、盐肤木(五倍子)、黄桅子

≤5

167

70

>5≤10

110

>10≤20

130

>20

150

4

乌桕、油桐、油茶、漆树、楠木茶、木姜子

≤5

74

50

>5≤11

110

>11≤20

130

>21

150

说明:1.零星林木是指房前屋后、土坡土坎上的独立树木;密度在1%-30%范围内的参照零星林木标准补偿,密度在30%-100%范围内的以株折亩计算,大于控制密度的以实际丈量亩计算;

2.超出控制密度部分予以种植成本适当补偿。

6-3经果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胸径

(cm)

成片林(元/亩)

零星林木

控制密度(株/亩)

标准(元/株)

1

板栗、核桃、银杏

≤5

2000

74

参照零星用材树种第9序号补偿标准执行

胸径≥35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50元。

>5≤16

6000

>16<35

10000

2

枇杷、杨梅、石榴、柿树、橙子、枣树

≤4

4000

74

参照零星用材树种第9序号补偿标准执行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50元。

>4≤10

6000

>10<31

13000

3

李、拐枣、苹果、花红、杏、樱桃、蓝莓、梨、桃等

≤4

2000

110

30

>4≤7

5000

100

>7≤20

11000

200

4

葡萄、草莓、猕猴桃(含架子费)

≤5

4000

222

未搭架的每株30

元,其余按架子正投影面积参照成片标准据实计算

>5≤8

6000

>8≤20

13000

5

柑桔、柚子、脐橙

≤5

2000

74

40

>5≤11

4000

100

>11≤20

9000

250

说明:零星林木是指房前屋后、土坡土坎上的独立树木;密度在1%-30%范围内的参照零星林木标准补偿,密度在30%-100%范围内的以株折亩计算,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以实际丈量亩计算。

6-4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1

用材林

幼龄林

1100

中、近、成熟林

2500

2

特种用途林、防护林

幼龄林

2200

中、近、成熟林

5000

3

灌木林

1100

说明:1.集中连片面积以亩为计,用材林密度≥167株/亩,小于密度的以株折亩,大于密度的按实地丈量亩计算。

2.特种用途林、防护林认定,以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认定为公益林的小斑为准;未认定为公益林的小斑,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林权证》载明的林种予以认定。

3.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林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十条执行。

5.灌木林一律以亩计算。

6.特殊情况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7

竹子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成片竹林(元/亩)

零星竹子(元/株)

竹龄

单价

径阶(cm)

单价

1

楠竹、斑竹、金竹、水竹

≤8年

4000

≤4

5

4-10

10

>8年

9000

≥10

15

2

慈竹、甜龙竹

<5年

2500

≤4

4

4-10

8

>5年

5500

≥10

12

3

苦竹及其它竹

3000

2

说明:集中连片面积≥0.5亩为成片竹林,<0.5亩为零星竹子,零星竹子的补偿不得超过成片林一亩的总价。

附件8

苗圃补偿标准

表8-1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嫁接口径(厘米)

标准(元/株)

备注

1

桃、梨、枇杷、李、樱桃、板栗等

<0.6

3

本表未列入的嫁接苗,按本地区上年度相应苗木的市场价的一倍计价。

≥0.6

6

2

杨梅、核桃

<0.7

3.5

≥0.7

7

3

柑桔、脐橙、柚子

<0.6

1.75

≥0.6

3.5

8-2苗圃实生苗补偿标准

类别

实生苗(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元/株)

容器苗(元/株)

备注

等外苗

Ⅱ级苗

Ⅰ级苗

容器口径≤10cm

容器口径>10cm

地径(cm)

标准

地径(cm)

标准

地径(cm)

标准

马尾松、湿地松、华山松、杉木、柏木、柳杉

<0.2

0.15

≥0.2<0.3

0.28

≥0.3

0.33

0.5

0.85

对大于1年生的留苗,每年每亩另补助土地费和劳务费2500元。

杨树、泡桐、刺槐

<0.8

0.3

≥0.8<1.0

0.7

≥1.0<1.2

1

地径1.2厘米以上的苗木,执行附表6-14第1序号的相关标准。

喜树、梓木、楸树、苦楝、檫树

<0.7

0.3

≥0.7<1.0

0.57

≥1.0

0.67

1.8

杜仲、厚朴、黄柏、花椒

<0.3

0.3

≥0.3<0.8

0.5

≥0.8

0.7

2

女贞

<0.5

0.31

≥0.5<0.7

0.57

≥0.7<1.0

0.68

地径1.0厘米,1.0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2元;地径3.0厘米5.0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6元;胸径5.0厘米,23.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1.2元。

香椿、栾树

<0.5

0.32

≥0.5<0.7

0.6

≥0.7<1.0

0.71

地径1.0厘米,1.5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3元;地径3.0厘米7.5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胸径5.0厘米,35.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

桂花、楠木、紫薇、雪松、金钱松、罗汉松、红豆杉、银杏等绿化苗木

<0.3

0.6

≥0.3<0.4

0.8

≥0.4<0.8

1.5

3

4.5

地径0.8厘米,2.0元/株;地径0.9-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地径3.0厘米22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胸径5.0厘米,103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8.1元。

金叶女贞、小叶女贞、红叶石楠、红花桤木、红叶小波、海桐、大叶黄杨、小叶黄杨等绿化植物

未成球状:1年生裸根苗0.5元/株,容器苗1.0元/株;2年生裸根苗1.0元/株,容器苗2.0元/株;3年及3年生以上裸根苗3.0元/株,容器苗5.0元/株。形成球状:冠幅≥30<50厘米,50元/个;冠幅≥50<80厘米,80元/个;冠幅≥80厘米,每增加1厘米,每个增加1.5元。小叶黄杨形成球状;冠幅≥20<30厘米,50元/个;冠幅≥30<50厘米,100元/个;冠幅≥50<100厘米,150元/个;冠幅≥100厘米,200元/个

说明:1.对播种木未出土的实生苗补助8000元/亩,容器苗补助12000元/亩。

2.对出土而到10月底的苗木,按Ⅰ、Ⅱ级苗补偿标准平均数的85%执行。

3.对坪均地径≥0.8≤1.9厘米、苗龄1-5年生的移植苗木,控制密度为10000株/亩,平均地径≥2.0厘米、苗龄5年生以上,控制密度为3000株/亩,超过控制密度的苗木不计价。

4.死苗不计价,对萌生性苗木主干死亡的,调查萌生苗最大的一株,对照相应标准执行。

5.若同一地块内,苗木规格差异较大,采取样方调查,对Ⅰ级和Ⅰ级以下苗木按苗木等级分级单价测算;超过Ⅰ级以上的苗木,按Ⅰ级以上苗木平均地径对照相应的标准单价统一测算。

6.同一树种、同一苗龄的苗木设置样方调查苗木株数:(1)1年生苗木设1×1米样方,样方数量为20个以上;(2)1年生以上平均胸径未达5厘米的苗木设2×2米样方,样方数量为20个以上;(3)1年生以上平均胸径≥5厘米的苗木,平均每亩设1个10×10米样方。

7.苗圃面积按育苗净面积计算(除排水沟、地埂、步道等),如有苗床的,不超过土地丈量面积的75%。

8.对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制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兰海高速遵贵扩容工程(遵义境)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制价的通知》(遵府办函〔2016〕14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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