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仁望高速仁怀坛厂隧道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仁怀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遵赤高速交警四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仁怀坛厂隧道“12·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仁怀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等,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仁怀坛厂隧道“12·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
1.贵CF08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登记所有人:贵州溢铎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未来城市四街区XX栋X单元;厂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D14;使用性质:货运;准牵引总质量:39670千克;实际牵引总质量:36370千克;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10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单号:AGYA001CTP25B003381U,商业险保单号:AGYA001Y2025B0023110,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0000元,第三责任险1500000元,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24时。
2.贵C32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登记所有人:贵州溢铎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未来城市四街区XX栋X单元;厂牌型号:鲁玺牌/LXP9402ZHX;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2990千克;实际载质量:29690千克;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10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未购买保险。
3.贵CQ816A号小型轿车
登记所有人:蔡某;登记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路钢绳厂X区XX栋XXX号;厂牌型号:大众牌/FV7144LBDBG;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5人;实际载客:2人;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车辆投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25030015203981570000000035;商业险保单号:P2503003520398430000000034;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4座*20000.00元,车辆损失保险37429元,第三责任险3000000元,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
4.贵AC6531号重型自卸货车
登记所有人:陈某阳;登记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吉社区中心半边街居委会XX巷X号XXX号;厂牌型号:王牌牌/CDW3180A2R5;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9995千克;实际载质量:18140千克;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1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未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号:AGYA936Y2025B01912U,第三责任险1000000元,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8日24时。
(二)事故发生单位
贵州溢铎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1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未来城市X街区XX栋X单元,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租赁服务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黔交运管许可遵义52030400038,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该公司现有车辆20辆,均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该公司共有27名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7人,驾驶员20名。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刘某平担任安全员、余某远担任车辆管理员,陈某云担任动态监控员;截止事故发生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三)事故当事人
1.徐某友,男,汉族,40岁;身份证号码:500222198504XXXXXX;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XX镇X村XX组附XX号;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05139XXXX)驾驶贵CF08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
2.蔡某海,男,汉族,70岁;身份证号码:22101195507XXXXXX;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XX号XX区;持C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030197XXXX)驾驶贵CQ816A号小型轿车。
3.雷某友,男,汉族,40岁;身份证号码:522121198502XXXXXX;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XX乡XX村XX组;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030810XXXX)驾驶贵AC653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4.李某彩,女,汉族,47岁;身份证号码:522130197809XXXXXX;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XX乡XX村XX组,系贵CQ816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路段
事故现场位于仁怀市境内仁望高速公路上行22公里900米(坛厂隧道)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遵义、北往仁怀方向,双向四车道,车行道宽均为3.75米,道路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隧道内有灯光照明,道路两侧均有混凝土隧道壁隔离,无安全隐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7日,蔡某海驾驶贵CQ816A号小型轿车,沿仁望高速由仁怀往遵义方向行驶。15时35分,行至仁望高速上行22公里900米(坛厂隧道)路段时,撞上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雷某友驾驶的贵AC6531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15时48分,徐某友驾驶贵CF08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C32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酒糟行驶至该路段,先后撞上因发生事故停驶的贵CQ816A号小型轿车及贵AC6531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贵CQ816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彩死亡、徐某友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某彩,女,汉族,47岁,身份证号码:522130197809XXXXXX),1人受伤(徐某友,男,汉族,40岁,身份证号码:500222198504XXXXXX)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徐某友立即报警,遵赤高速交警四大队、仁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该事故应急救援迅速、科学处置得当,未造成社会负面舆情。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雷某友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低速行驶,蔡某海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雷某友驾驶的机动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第一次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雷某友、蔡某海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未迅速转移车上人员,徐某友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查看手机导航,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第二次事故发生。
(二)当事人及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编号:<仁>公<司>鉴<发病>字[2025]175号):李某彩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
2.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编号:川旭鉴[2026]车鉴字第4-1号):
(1)贵AC6531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制动系、后部信号装置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未见设置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12.9.3”的相关规定;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8.4.1”的相关规定。
(2)贵A6531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30km/h。
3.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编号:川旭鉴[2026]车鉴字第4-2号):
(1)贵CF08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C32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2)贵CF08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C322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通过视频画面时的行驶速度(通过视频画面中参照线A-B时)为66km/h-67km/h。
4.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编号:川旭鉴[2026]车鉴字第4-3号):
(1)贵CQ816A号小型轿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2)贵CQ816A号小型轿车通过视频画面时的行驶速度(通过视频画面中参照线A-B时)为77km/h-78km/h。
四、调查发现的问题
贵州溢铎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该公司卫星定位系统未及时升级,不能通过平台发送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指令;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查看手机导航,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五、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徐某友,贵CF08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查看手机导航,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蔡某海,贵CQ816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未迅速转移车上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雷某友,贵AC653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低速行驶,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未迅速转移车上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遵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四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贵州溢铎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卫星定位系统未及时升级等问题,建议由播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重新立案查处。
一审:杨昌均
二审:钦胜友
三审:何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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