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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坛厂包装物流园“3·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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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5日,仁怀市坛厂街道某公司包装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0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仁怀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仁怀市检察院、仁怀市纪委监委、白云区人民政府、花溪区人民政府、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仁怀坛厂包装物流园“3·25”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2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清水江路清水江路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体第B2栋2单元10层7号房,法定代表人为刘某飞。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包括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2025年4月25日(延期换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2月22日、2025年11月21日(延期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该公司刘某飞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于2025年5月5日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邓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在某公司包装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钢筋制安(制作安装)1标段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苟某祥主要担任钢筋加工班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叉车、叉车驾驶员、钢筋加工等班组日常管理,2026年2月28日组织钢筋加工班组人员开展了复工复产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培训内容包含叉车操作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培训人员包括陈某红、罗某生等14名从业人员;公司员工李某在该项目上担任专职安全员,从2025年年底开始,不在该项目上负责安全管理。

2026年2月28日复工复产以来,该公司在项目上承包的钢筋制安工作已经处于收尾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

1.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成立于2008年6月2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为毛某荣,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销售;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建筑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及工程项目建设手续代办;物流、仓储;承办展览(展销)会等;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12月22日、2025年10月27日(延期换证)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该公司汪某担任技术负责人,同时分管安全工作;杨某俊担任某公司包装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经理),刘某辰担任该项目部副经理,陈某担任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李某担任该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曾某翔担任该项目部质量管理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名。

2.中凯俊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成立于2022年2月22日,注册地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易简西路333号2栋六楼618室,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有22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该公司贵州分公司设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等。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评价业务;测绘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等。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该公司李某明担任某公司包装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目前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4名。

(三)工程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某公司将位于坛厂街道包装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施工承包给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112-520382-04-01-322489。合同价款:12.5亿元。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双方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经费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规定执行,按工程施工合同价的3%单列,即3295.4万元。

2024年1月,某公司与中凯俊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某公司包装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现场施工协调等。

2024年12月,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钢筋制安工程分包给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公司包装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钢筋制安1标段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790.8万元。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事故叉车及驾驶员

事故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设备类型:机动工业车辆,设备代码:511010017201706313,产品编号:H406313H;产品合格证编号:170825031;检验报告编号:5110-500106-202303-25140;2025年3月21日,该叉车经过某公司包装物流园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审查,并同意进场使用;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苟某刚、邓某先后为叉车驾驶员,两人分别于2025年8月、12月离职。叉车钥匙平时放在钢筋集中加工中心的一个箱子里,没有上锁管理。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5日10时48分左右,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工陈某红擅自驾驶叉车从施工现场搬运钢筋箍到钢筋集中加工中心,叉车在途中发生侧翻,陈某红被车身压伤,后经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6年3月25日12时20分死亡。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陈某红,男,汉族,37岁,身份证号码:52213019890904XXXX,户籍所在地:仁怀市大坝镇五岔村,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经仁怀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0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事故发生后,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包装物流园一期二标段项目部现场人员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及时向仁怀市应急管理局、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包装物流园一期二标段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疏散人员,设置警戒,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仁怀市应急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事故信息逐级上报,该起事故不存在迟报、瞒报、谎报的情况。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伤者陈某红开展现场急救。经医护人员现场急救后,送往仁怀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5日12时20分死亡。

陈某红死亡后,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通知死者家属,与死者家属进行了伤亡赔付座谈,达成赔偿协议。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死者陈某红家属各项费用150.08万元,死者家属将死者接送回大坝镇五岔村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该事故处置无不稳定因素及负面网络舆情等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一是钢筋工陈某红仅用钢丝绳将110公斤(121支)钢筋箍套挂在货叉上,未绑扎牢固,钢筋箍在行驶过程中随意晃动导致叉车重心不稳;二是未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陈某红违章驾驶叉车运输钢筋箍回钢筋集中加工中心途中,操作不当导致叉车侧翻。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方面

1.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叉车管理不到位,违章操作问题突出。公司未制定叉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度,未严格管理叉车钥匙,导致未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陈某红擅自驾驶叉车。

(2)未落实管控措施,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公司未在该项目上建立风险管控制度,未建立风险清单,未将叉车纳入风险管控清单进行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章驾驶叉车行为。

(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今年复工复产以来,公司认为在该项目上的工作已经不多,没有安排专职安全员对项目上的作业安全进行管理,钢筋班组管理人员苟某祥很少在项目上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引起重视,安全意识十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2.中凯俊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在日常巡视、监理工作中,未发现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建立不完善、从业人员违章驾驶叉车、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和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等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部门监管责任方面

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该施工项目上的叉车进行监管,对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违章驾驶叉车行为、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不完善等问题失察。

(三)属地责任方面

仁怀经开区对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安全检查不深不细,项目建设管理处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台账,发现问题较少,检查工作多以向企业提建议的形式履行工作职责,未发现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违章驾驶叉车行为等问题。

五、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

1.陈某红,男,36岁,钢筋加工工人。未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擅自违章驾驶叉车运输钢筋箍,导致叉车侧翻而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陈某红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苟某祥,男,36岁,群众,某公司包装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施工项目钢筋制安1标段钢筋加工班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叉车、叉车驾驶员、钢筋加工等班组日常管理。未在项目现场进行管理,对特种设备叉车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和制止从业人员擅自违章驾驶叉车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仁怀市公安局依法对苟某祥立案侦查。

3.邓某,男,42岁,群众,某公司包装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二标段施工项目钢筋制安1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组织制定叉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度,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驾驶叉车的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仁怀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有关责任单位

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叉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违章驾驶叉车的安全隐患,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失管失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仁怀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中凯俊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发现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建立不完善、从业人员违章驾驶叉车、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管理等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整改,也未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议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处理。

2.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向仁怀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仁怀经开区项目建设管理处,对本次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向仁怀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安全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025年9月以来,我市已发生两起建筑施工事故,反映出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压实安全责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上依然存在短板弱项。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严格安全管理,堵住盲区漏洞。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仁怀经开区、有关乡镇(街道)要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分析研判叉车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叉车管理机制,全面摸清在建项目叉车等特种设备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制度建立不完善、无证操作、违章操作等问题,做到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到位。贵州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决不能麻痹大意,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督促各类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组织作业。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好总承包责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严格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要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业人员开展一次警示教育,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对症下药管好项目安全。中凯俊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理巡查,特别是盯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情况、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确保有序安全进行施工作业。

(三)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仁怀经开区、乡镇(街道)、企业要采取线上线下、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施工项目叉车、塔吊等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叉车、塔吊等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知识,促使企业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辨识管控能力。要坚持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增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促进安全风险管控到位、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到位。要强化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确保持证上岗,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026年5月27日


一审:杨昌均

二审:钦胜友

三审:何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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