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马桑坪酿酒有限公司(原贵州省仁怀市世纪台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绍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89762722C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美酒河镇美酒河村街上组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美酒河镇美酒河村街上组的贵州省仁怀市马桑坪酿酒有限公司(原贵州省仁怀市世纪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白酒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6月获得了年产280吨酱香型白酒生产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现有窖池40口,酒甑6套,使用1台2吨燃气锅炉,2024年生产2023年没有烤完的轮次,现处于酱香型白酒第七轮次的丢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管道收集进入自建污水处理厂后回收用于厂区绿化,你公司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4年9月6日,我局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仁环罚先告字﹝2024﹞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研究讨论,你公司生产期间,污水自行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现你公司已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我局决定从轻处罚1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和《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3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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