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广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7G4DWM5E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杨堡坝社区姜家寨组
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仁怀市广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弃土场内新建“仁怀市盐津梅子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未按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9月10日动工建设。该资源化利用项目总投资400余万元,现已硬化水泥地面2400平方米,建成彩钢棚一座、垃圾分拣线一条。现场检查时,弃土场内堆放建筑垃圾约2000吨,正在进行人工分选。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4年11月1日,我局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仁环罚先告字﹝2024﹞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
经我局案件审查会研究讨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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