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分割文书、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备案登记表或者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等房屋合法性证明材料,办理家庭户立户登记。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办理立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仁怀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设管理:仁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851-22238145黔ICP备17010324号网站标识码:5203820001
贵公网安备52038202001015号技术支持:贵州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Microsoft Edge、Firefox、360极速版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如果您使用的是双核浏览器,请切换至极速模式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