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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违规用火,仁怀2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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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2起野外违规用火案件,依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当事人熊某、罗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4年2月18日,熊某在长岗镇堰头村当沟组农田内焚烧秸秆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6019.25平方米(其中林地5991.99平方米),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熊某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

案例一

2024年2月17日,罗某在长岗镇堰头村堰头组坟山上祭祀上坟燃烧蜡烛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6331.72平方米(其中林地529.28平方米),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携带打火机在森林内祭祀上坟烧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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