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禹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优化大坝镇村民组区域》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对我市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8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修正案》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您所提出的建议可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仁怀市民政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