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积极引领社会舆论导向,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提升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关于建立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应关切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在门户网站、网上论坛、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的与重要政务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处置,以达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走向的目的。
第三条 重要的政务活动是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职能部门重大的改革政策部署、市政府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对等等。行政管理工作是指各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职能部门针对不同舆情信息要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和舆情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一般性的正面的群众关注,且属于本部门职责范畴的,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明确是否要作进一步权威信息对外发布。涉及有关举报投诉且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转市信访局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负面舆情事件且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市网信部门根据舆情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条 回应关切主要形式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官方信息、新闻发言人召集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记者进行专访等。通过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权威解答,厘清事实,正本清源,弘扬社会正能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回应关切平台栏目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流程,打造舆情信息权威回应重要平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职能部门要建立重要热点问题新闻发布机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涉及本地区不正确的社会舆论观点进行矫正,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事实真相,推动经济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职能部门针对重要政务舆情信息和公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通过媒体专访的方式进行权威回复。各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应当接受媒体记者和新闻网站的各种专访活动。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加强与信访部门、网信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及相关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政务舆情部门会商制度、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政务舆论正面引导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