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通知、请示、报告、批复、意见、函、通报、决定、公告等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本部门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政府公文不得正式发文。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公文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
(二)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公文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利益相关方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除外;
(二)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部门间商洽工作的函和纪要,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公文和不得公开的政府公文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行政机关提供的非涉密的政府公文,均可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属性。
第五条 负责拟稿的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时,应当进行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明确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不予公开,并在发文稿件上予以注明,由单位分管领导予以审核把关。
第六条 确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公文由负责拟稿的行政单位自行提交或提交给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单位,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予以公开,公开发布时间应当不晚于公文印发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 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公文由行政机关编制年度不予公开文件目录,逐条说明理由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后对外公开。对拟公开内容是否保密不能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公文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